天津的法律法规 第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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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地[2008]3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8]38号 2008-9-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津政令第00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局依法核定,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具体方式为耕地坐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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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征[2008]1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津地税征[2008]18号 2008-8-11 为规范《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报关代理发票)的管理,现将报关代理发票的有关规定补充如下: 一、各主管地税局发售报关代理发票时,应当查验纳税人是否持有《中华人名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二、报关代理发票中,将收费项目分为两类,其中: (一)“业务摘要、通关服务费用项目及金额”栏为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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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法[2008]32号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的通知 津财法[2008]32号 2008.7.10 财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4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政部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我局制发的与其相对应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和失效(见附件)。请各单位认真进行核对,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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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所[2008]2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08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08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8]23号 2008-06-27 各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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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6号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6号 2008-06-24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于2008年6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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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全文废止]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全文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2008-6-24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本法规自2019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于2008年6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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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所[2008]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8]8号 2008-06-19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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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5号令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5号令 2008-05-23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已于2008年5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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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所[2008]2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条款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条款废止] 津地税所[2008]21号 2008-05-12 税屋提示—— 1.依据 津地税企所[2010]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2.依据 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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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税政[2008]3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国家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国家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税政[2008]3号 2008-05-11 税屋提示——依据津 财法[2011]34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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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会[2007]1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财会[2007]11号 2008-04-21 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会计法》关于“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进一步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我局根据《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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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所[2008]1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8]18号 2008-04-21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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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所[2008]1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地税所[2008]17号 2008-04-17 税屋提示—— 1.依据 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第一条被 津地税企所[2009]8号废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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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所[2008]1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8]16号 2008-04-17 税屋提示—— 1、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 津地税企所[2010]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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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际[2008]1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际[2008]10号 2008-04-02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际[2009]1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工作规程,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