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所[2008]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8]8号 2008-06-19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实行每年备案制。在备案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预缴期间,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在年度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依据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财务报表的有关数据,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报告》中详细填写以下内容:所属行业、企业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情况。
三、企业在2008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 内资企业应报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附表八及《资产负债表》;
2. 外商投资企业应报送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及《资产负债表》。
四、经核对,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为企业出具《减、免税备案通知书》。
五、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时,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情况,认真核实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为企业下发《取消减免税通知书》,企业当年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补缴当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六、当年新设立的和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填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报告》,随年度汇缴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当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七、对于多业经营的企业,按以下方法确定减免税适用条件:工业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以上的,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业企业条件;工业以外的各项收入合计占企业收入总额50%以上(含50%)的,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其他企业条件。
津地税所[2008]1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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