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防控[2022]9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津财防控[2022]9号 2022-03-31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我市《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中“房租减免”相关要求,进一步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现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免范围
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天津国有独资和全资企业)房屋(含转租的直管公产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个体工商户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确认。
中高风险地区划定以我市疫情防控管理部门发布为准。
二、减免措施
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承租方2022年内存续租期短于前述减免期限的,按存续租期减免。已缴纳租金的,可顺延减免。对于其中通过间接方式承租国有房屋的,向最终承租方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方让渡的优惠金额。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坐落在津外的房产,参照当地政策执行。
三、审批流程
(一)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房屋的,由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资格确认说明和佐证材料等。
(二)出租单位对承租方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行审批。各主管部门和出租单位应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涉及非税收入退付的,应按非税收入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承租方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出租单位提出房租减免申请,超过时限原则上不再受理。
四、有关要求
(一)市级各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要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度工作进程,确保应免尽免。同时要防止出现借机扩大减免范围,输送不当利益等行为,避免国有资产损失和浪费。涉及其他非国有中小股东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理解,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积极推动实施租金减免政策。
(二)市级各主管部门要尽快排查承租方情况,切实摸清底数,主动与承租方对接,做好租金减免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沟通,协商一致,依法合规妥善处理群众反映问题,及时将政策落到实处。对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将租金减免落实到最终承租方。
(三)市级各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要积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房租减免政策,及时对外公布咨询监督电话,采取在官方网站设立房租减免专栏等形式,公布房租减免政策、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并将房租减免负责人联系方式,于2022年4月1日前加盖公章后报送市财政局,电子版发送政务邮箱sczjzcglc@tj.gov.cn,市财政局将及时对外公布,方便政策解释。
(四)本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如国家和市政府出台同类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区财政局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做好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房租减免政策的监督执行。承租市国资委及各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房屋的,按照市国资委及各区国资委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2022年3月31日
(联系人:叶瑞龙、刘子辰;联系电话:23205516、23205521;传真:23205516)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负责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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