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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财税[2023]17号 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财税[2023]25号 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关联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发改高技[2023]287号、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
序 | 文件字号 | 文件名 | 政策要点 | 关联文件 | 发文日期 | 生效日期 | 备注 |
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 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 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 国科发火[2016]32号 国科发火[2016]195号 | 2023/9/3 | 2023.1.1-2027.12.31 |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
6 |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2023/8/28 | 2019.1.1-2027.12.31 | 该项政策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
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 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 | ①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②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③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 2023/8/18 | ①2018.1.1-2027.12.31 ②2019.1.1-2027.12.31 ③2019.1.1-2027.12.31 | 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和新支线飞机,指上述发动机、民用飞机的整机。 |
8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税[2017]77号 财税[2017]44号 财税[2018]9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2023-8-2 | 2019.1.1-2027.12.31 |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税收政策
关联文件:
财税[2017]77号、财税[2017]44号、财税[2018]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税[2017]9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国税发[1994]244号、国办发[2018]21号
序 | 文件字号 | 文件名 | 政策要点 | 关联文件 | 发文日期 | 生效日期 | 备注 |
13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 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建保[2010]87号 | 2023/8/18 | 2019.1.1-2025.12.31 | 公租房是指: ①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②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
14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税[2018]1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 2023/8/28 | 2019.1.1-2027.12.31 |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
1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1.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 财税[2019]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 2023/8/2 | 2023.1.1-2027.12.31 | 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第1项的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第2项的定额标准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
16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3.定额标准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 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 2023/8/2 | 2019.1.1-2027.12.31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
17 | 财关税[2023]15号 | 关于延续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 对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数量或金额上限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 2023/8/18 | 2024年至2025年期间 | 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金额不超过2万美元。 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烟、酒、汽车、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口商品。 |
18 | 财税[2023]15号 | 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 | 1.铁路运输企业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附件2《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二)》,增补、取消、变更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2.航空运输企业 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0〕30号)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增补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 财税[2020]56号 财税[2020]30号 | 2023/4/7 | 详见财税〔2023〕15号文件附件1、附件2 | 1.增补、变更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变更时间起,按照财税〔2020〕5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2.取消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取消时间起,不再按照财税〔2020〕5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3.增补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财税〔2020〕30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
制表:葛 彧 更新日期:2023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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