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B公司是某央企旗下重点企业,A公司是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22年底,A公司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2亿元。2023年初,根据母公司安排,B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根据《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此时,A公司已退增值税尚未抵扣。
2023年3月,新的B公司申报附加税时,咨询税务机关本期附加税计税依据是否可以扣除A公司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税务机关答复目前没有相关的政策依据,不能扣除,企业因此多承担附加税2000多万元。
政策解读:
目前,吸收合并中,增值税留抵税款的处理有明确政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企业正常申请留抵退税相对应的附加税可以扣除,但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吸收企业已退留抵税款尚未抵扣的附加税如何处理?能否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据了解,因为没有明确规定,所以目前绝大多数地方的税务部门不允许扣除,给企业造成了一定困扰和压力。
案例思考:
A企业正常申请留抵退税,其对应的附加税2000万元可以抵免,但是企业被吸收合并后就无法抵免,对企业来说,实际损失2000多万元,笔者认为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第一,如A企业正常申请留抵退税,其对应的附加税可以减除,A被B吸收合并后,A原有的未退留抵税款也可以继续抵扣,那么从逻辑上说,合并后A公司已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应该可以从附加税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第二,留抵退税政策是国家减税降费重大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减轻企业压力,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因为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改变就无法享受,显然与减税降费精神不合。
第三,从财务角度分析,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家企业,B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成立新的B公司,A公司资产、负债、劳动力、债权债务等均转入新的B公司。原A公司所有的留抵税款可以用于扣除附加税计税依据部分,可以理解为原A公司的一项可以抵税的资产,所以也应转入新B公司继续抵扣。
政策建议:
建议总局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对企业吸收合并中附加税如何处理进一步明确,切实保护纳税人利益,避免税企争议。
作者及单位:南京江北新区税务局 陈涛 李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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