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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天津市津地税所[2008]2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条款废止]

津地税所[2008]2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条款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条款废止]

津地税所[2008]21号      2008-05-12

   税屋提示——
  1.依据 津地税企所[2010]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2.依据 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被 津地税企所[2010]3号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所[2008]16号),做好对外省市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对外省市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其开具发票数额按照8%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条款废止]对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证,能够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开具发票时,先暂按第一条规定计算预征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在汇算清缴期内,经项目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符合总分机构条件的分支机构预征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第一条规定计算预征的所得税额与按照总机构实际分配的所得税额之间的差额,由主管地税局办理退库或补缴手续。

  三、市地税局《关于委托天津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代征外地施工企业税款的通知》(津地税征[2001]3号)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均回原地缴纳”的规定废止。

  四、为加强税收源泉管理,堵塞漏洞,委托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对外地进津施工企业代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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