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所[2008]1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8]18号 2008-04-21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我市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暂定为12%;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暂定为25%。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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