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最新财税政策 第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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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征[1994]6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1994]6号 1994-9-6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地方税务分局,开发区财政局: 现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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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征[1994]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收购凭证、销货清单、工商统一收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收购凭证、销货清单、工商统一收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1994]8号 1994-09-05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涉外分局: 为确保新税制的正常运行,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收购凭证”、“销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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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一[1994]57号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企一[1994]57号 1994-06-07 税屋提示——依据 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财税系统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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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三[1994]3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实行单车定额定率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实行单车定额定率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三[1994]31号 1994-05-26 税屋提示——依据津地税二[1999]7号 天津市地税局《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199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税务分局: 为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税收征管,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针对当前客运出租汽车普通承包承租给司机个人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客运出租汽车实行单车定额定率征税的办法,现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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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1994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人的评定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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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一[1994]24号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等几个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等几个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税一[1994]24号 1994-04-07 各税务分局: 新税制运行已3个多月,在执行过程中不少区、县分局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经市财税工作会议反复研究,对增值税等若干具体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煤炭制品征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居民用煤炭制品(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不分销售对象,一律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销售的原煤、煤块不分销售对象,一律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销售给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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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三[1994]1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4]18号 1994-04-05 各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营业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筑安装 1、凡属我市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本市工程的,回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2、凡属外省、市地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我市工程的,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3、实行分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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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一[1994]16号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检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部分废止]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检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部分废止] 税一[1994]16号 1994-02-05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流[2001]7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及修订部分文件规定的通知,第十条第二段“从经营单位购进的农业产品,应按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准予抵扣。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准抵扣进项税额。”废止; 第十三条“在我市,储备粮的保管工作由市粮食局专门负责。为了防止储备粮的陈旧、老化、变质,每年为推陈换新而动用的储备粮,为了核算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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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一[1994]10号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检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检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税一[1994]10号 1994-01-22 各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办法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及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一、增值税细则第三条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从购买方取得的其他经济利益。“其他经济利益”是指从购买方取得的非增值税应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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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发[1993]7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有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无证经营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有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无证经营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津政发[1993]75号 1993-12-30 国税发[2005]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税务局《关于有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无证经营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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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全文废止]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全文废止] (1993年12月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以及工会组织、职工,应当遵守《工会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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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三[1991]4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搬运费、装卸费等杂费是否作为运费计税贴花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搬运费、装卸费等杂费是否作为运费计税贴花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1]48号 1991-10-21 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涉外稽征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货运结算中的搬运费、装卸费等杂费是否作为运费计税贴花的问题,明确如下: 凡在运费结算凭证中,分别记载搬运费、装卸费等杂费的。可不并入运费计税贴花;不分别记载搬运费、装卸费等杂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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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三[1990]4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合同计税贴花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合同计税贴花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0]44号 1990-11-2 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据了解,目前广告合同的签订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广告公司与客户和新闻单位分别签订广告合同。两个合同广告金额完全相同。广告公司按广告金额的一定比例从新闻单位取得业务收入。另一种是广告公司、客户、新闻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广告合同。为了照顾广告公司的实际情况,平衡税收负担,对上述广告合同的计税贴花,暂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