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三[1994]3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实行单车定额定率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实行单车定额定率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三[1994]31号 1994-05-26
税屋提示——依据津地税二[1999]7号 天津市地税局《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199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税务分局:
为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税收征管,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针对当前客运出租汽车普通承包承租给司机个人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客运出租汽车实行单车定额定率征税的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运营收入,均由承租承包的司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收法规,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为简便纳税手续,增加透明度,公平税负,对客运出租汽车的运营收入,一律按市政府津政发[1993]75号文件对个体出租汽车的征税规定,依8%综合负担率征税。
三、客运出租运营收入的定额标准(见附表)
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的调整,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
四、为了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收入的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企业与出租汽车司机个人不论以何种方式承包承租,均应由各税务分局为企业建立代征代缴关系,由企业代征代缴税款。
五、对出租汽车司机个人上缴企业的管理费、承租金、承包费等,暂免征营业税。
六、以上办法不适用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按现行办法征税。
上述税收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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