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三[199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收购部门收购农副产品的订货合同免征印花税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收购部门收购农副产品的订货合同免征印花税范围的通知
税三[1992]11号 1992-4-4
各区县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1]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市局以税三[1991]43号转发)中第二条规定,现就收购部门收购农副产品的订货合同免征印花税范围通知如下:
一、收购部门系指农村的供销社和纯商业收购部门。
二、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和农民个人签订的下列农副产品订货合同可免征印花税。
1.粮食(包括小杂粮等);
2.油料(包括芝麻、花生、果仁、葵花籽、棉籽等);
3.蔬菜;
4.干鲜果(包括水果、瓜果、山货、干货等);
5.棉麻(包括棉花、原麻、生丝等);
6.牲畜禽卵(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鸡、鸭卵等)
7.水产品(包括鱼、虾、蟹等);
8.中药材。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二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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