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三[1990]4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合同计税贴花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合同计税贴花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0]44号 1990-11-2
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据了解,目前广告合同的签订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广告公司与客户和新闻单位分别签订广告合同。两个合同广告金额完全相同。广告公司按广告金额的一定比例从新闻单位取得业务收入。另一种是广告公司、客户、新闻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广告合同。为了照顾广告公司的实际情况,平衡税收负担,对上述广告合同的计税贴花,暂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对第一种方式,广告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广告合同,双方均按合同所载计税贴花。广告公司与新闻单位签订的广告合同,广告公司按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计税贴花;新闻单位按照合同所载广告金额计税贴花。
二、对第二种方式,广告公司、客户、新闻单位三方均按合同所载广告金额计税贴花。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〇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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