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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天津市税一[1994]16号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检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部分废止]

税一[1994]16号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检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部分废止]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检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部分废止]

税一[1994]16号     1994-02-05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流[2001]7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及修订部分文件规定的通知,第十条第二段“从经营单位购进的农业产品,应按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准予抵扣。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准抵扣进项税额。”废止;

  第十三条“在我市,储备粮的保管工作由市粮食局专门负责。为了防止储备粮的陈旧、老化、变质,每年为推陈换新而动用的储备粮,为了核算方便,加强管理,由市粮食局责成粮油购销公司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集中纳税。调出储备粮时,按调出价依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补充调出的储备粮按调入价依10%的税率(指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或13%的税率(指从商业经营单位购进的)计算进项税额。”部分废止。

  (通知略)

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

  一、纳税人使用调剂外汇购进货物,发生的外汇价差,能否计入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答:1993年7月1日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无论实行何种计算方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使用调剂外汇购进货物发生的外汇价差,可计入扣除项目金额予以扣除;1993年7月1日以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无论实行何种计算方法,只允许就国家外汇牌价部分计入扣除项目金额,外汇价差一律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

  二、纳税人购进货物,由于货到票未到而估计入账的扣除项目,能否计入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予以扣除?

  答:

  1、对于1993年上半年实行实耗扣税法,下半年改为购进扣税法的纳税人,上半年估价入账的扣税项目,可按上半年实际耗用予以扣除。对于下半年改为购进扣税法,收到发票后,又作购进扣除的,清算时,应将上半年已扣除的估价入账部分从扣除项目金额种减除,不得重复扣除。

  2、对实行购进扣税法、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以及1993年下半年由实耗扣税法改为购进扣税法的纳税人,1994年收到1994年1月1日以前开出的估价入账购进货物的进货发票的,在决算期内,为照顾企业的实际情况,可计入1993年外购项目中,按购进法予以扣除;超过决算期的,可按规定计入1994年期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在“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中挂帐。

  对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3、对实行实耗扣税法的纳税人,1994年2月1日以前收到1994年1月1日以前开出的估价入账进货发票的,剔除原按实耗扣税法已作扣除的估价入账部分后,按规定计入1994年期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在“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中挂帐。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应在减除原按实耗扣税法已作扣除的估价入账部分后,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三、纳税人1993年期末存货出现赤字,在核定1994年期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时应如何处理?

  答:将按1993年期末存货的赤字数计算出的已征税款以红字反映,作199 4年期初进项税额挂帐,个别货物出现赤字,应与存货冲减,以冲减后的净额作为1 994年期初进项税额挂帐。

  四、通过“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分期摊销的低值易耗品,是否核定期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

  答:鉴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原实行产品税、营业税、盐税,以及实行实耗扣税法和定期定率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可按“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1993年期末借方余额中所含的低值易耗品,作为1994年期初存货进行价税分离,计算已征税款,在“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中挂帐。

  1994年末,仅就“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中所含的低值易耗品部分进行对比,期末小于期初的,按规定予以扣除。

  五、商业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按规定在1994年1、2月份,对动用部分,可作为当月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当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如何计算?

  答:当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月抵扣的月初库存余额-月末库存余额待摊费用中的=─────────────×进项税额月初库存余额期初进项税额

  其他企业1994年底期末存货小于期初存货的,也应按上述公式办理。

  六、企业因与外商合资,原企业已不再生产,其处理原库存货物能否抵扣期初进项税额?

  答:企业因与外商合资,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原企业不再从事生产,仅对存货进行清理,其销售的原库存货物,确属期初挂帐的,可准予按规定抵扣期初进项税额,具体计算方法可按本文第五条 规定办理。

  七、停产、半停产企业销售的库存货物能否抵扣期初进项税额?

  答:停产企业须经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自停产之日起销售的货物,如属核定的期初存货部分,可准予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经批准恢复生产时,应自恢复生产之日起,按增值税现行规定办理。

  半停产企业销售的库存货物,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1994年2月份以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是否还应核定期初存货?

  答:凡1994年2月份以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还应按规定核定期初存货。

  如2月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以其1月底的存货数作为期初存货,按规定分离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挂帐。

  九、对农林局、粮食局、供销社等种子经营单位,销售的种子能否享受低税率?

  答:为了支持发展农业生产,又因部分种子与粮食交叉,为了避免划分的困难,对经营种子的单位(指一般纳税人),销售的种子可按低税率13%征收。

  十、[部分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包括单位和个人)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按买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从经营单位购进的农业产品,应按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准予抵扣。

  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准抵扣进项税额。

  十一、养鹿场销售的鹿茸、养熊场销售的熊胆汁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养鹿场、养熊场属养殖业,对养鹿场饲养鹿割茸销售,以及养熊场饲养熊抽取熊胆汁销售的,可按农业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

  十二、观赏花卉、观赏动物的销售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城乡居民和农业生产者自养、自销的观赏花卉、观赏动物(包括猫、狗、鱼、鸟等),持有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自产自销证明的,可免征增值税。其他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观赏花卉和观赏动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十三、、[部分废止]对粮食局更换储备粮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在我市,储备粮的保管工作由市粮食局专门负责。为了防止储备粮的陈旧、老化、变质,每年为推陈换新而动用的储备粮,为了核算方便,加强管理,由市粮食局责成粮油购销公司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集中纳税。调出储备粮时,按调出价依1 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补充调出的储备粮按调入价依10%的税率(指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或13%的税率(指从商业经营单位购进的)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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