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征[1994]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收购凭证、销货清单、工商统一收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收购凭证、销货清单、工商统一收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1994]8号 1994-09-05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涉外分局:
为确保新税制的正常运行,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收购凭证”、“销货清单”、“工商统一收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注:工商统一收据部分已废止)
一、从199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统一的收购凭证、销货清单及工商统一收据。
二、凡经市局批准自印的“收购凭证”、“销货清单”、可使用到1994年12月31日,库存量大的经主管税务局批准,可延至1995年9月30日。
三、适用范围
(一)收购凭证适用于财务制度健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行收购农副产品、废品的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使用,收购凭证应纳入发票管理,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二)“销货清单”适用于经营项目(品种)多,开立发票工作量大,一次销售多种商品的企业。“销货清单”作为发票附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汇总金额开立的发票及抵扣凭证不附“销货清单”无效。
(二)工商统一收据适用于全市各种经济类型的增值税纳税人进行内部、外部暂收、暂付结算往来款项时使用,不再使用其它收据,不得代替发票。
四、领购手续上述三种凭证由市局税收征管处负责发放和管理,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在9月30日前到市局征管处办理领购手续。
五、工本费标准根据天津市物价局津价费字[89]324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标准,上述票据工本费每本分别为:收购凭证:40开p100(四联四色)2.00元;销货清单:16开p100(四联四色)3.00元;工商统一收据:48开p150(三联三色)1.50元;发售时必须开立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工本费收据。任何单位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工本费价格,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领、用、存制度及手续,并于每月终了10日内向市局征管处报送单据领用存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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