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获得A级纳税信用的企业,在日常涉税业务、政府扶持、项目投标等方方面面都享受了很多便利,给纳税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为了获取更好的纳税信用,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需要注意哪些容易被忽视,且又容易导致纳税信用分值被扣减的行为呢?
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的规定,常见的容易被忽视的扣分行为如下:
一、股权转让不向税务报告
实务中有些企业的股东发生股权转让,尤其是个人股东的股权转让,为了规避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往往只办理工商变更,不办理税务变更。
按照48号公告的规定:已经在工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或其他涉税变更登记的纳税人至评价年度结束时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被投资方企业的纳税信用得分直接被扣减11分。
二、多开银行账户不向税务报告
某些企业为了不缴或少缴税款,采取多开银行账户,向税务少报账户的方法。未在税务报备的账户,收取的款项不做会计处理,不予报税。
按照48号公告的规定,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得分直接被扣减11分。
三、账目混乱、原始凭证不实
某些企业为了节省开支,采取不记账或选择不专业的中介机构记账;为了少缴税款,采用各种不合法、不真实的票据入账,导致企业的账目混乱,无法准确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款。
按照48号公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得分直接被扣减11分:
1、应设置未设置或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
2、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
3、账目混乱、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或原始凭证不合法、不真实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四、发票管理不规范
1、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
按照48号公告的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每发生一次,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得分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按照上述规定,只要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均属于应当开具发票的情形。
2、开具发票不规范
按照48号公告的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纸质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每发生一次,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得分扣3分。
如何开票才符合要求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3、发票丢失
实务中,企业可能把购置的发票丢失,也可能把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从其他纳税人处取得发票丢失。
按照48号公告的规定,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每发生一次,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得分扣3分。
五、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按照48号公告的规定,下列情形每发生一次,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得分扣3分:
1、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
2、使用计算机记账,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信息而未提供的。
什么情况下发生的关联交易,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价格、费用标准信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一条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六、未履行税款扣缴义务
实务中经常发生的情形是企业向个人支付款项,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如向个人支付劳务费时,未按劳务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个人支付利息(如“法人贷”业务,实质是企业向个人借款)未按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从公司借款,借款当年年末未归还也未用于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股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48号公告的规定,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每发生一次,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得分扣3分。
七、税收优惠申报资料虚假
按照48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虚假,直接被判定纳税信用为D级。
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文件规定的69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需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全部由企业自主判定是否享受。一旦企业选择享受,就要按文件要求准备相应的留存备查资料,且需要将资料保管10年。
如果企业本来不符合优惠条件,但选择了享受优惠,一旦被税务稽查,且被发现提供的材料虚假,则企业的纳税信用就会被直接判定为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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