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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筹划公司 税务问答个人通过中介出租房屋该由谁开票

  个人异地投资房屋或因移居、出国等原因离开房屋所在地居住,是常见的事。房屋空关比正常使用要陈旧得快,也沉淀了资金。因此,一般情况下,就会通过当地房屋中介或租赁公司进行出租。

  一叶先生先居住在A地,在B地购置了一套商住房,由于不方便,委托B地税舟租赁公司代管出租,并签订了代收款协议。6月,C公司承租后需要发票。于是,税舟公司代开了租赁发票给承租人,并申报缴纳了税费。收到租金款后扣除了税费,余款交给了一叶先生。一叶先生给税舟公司支付了报酬。

  这样的场景是比较多见的,那么税舟公司是否存在税收风险?答案是肯定的。深入税舟公司开具发票后申报缴纳了税费,但在这个事件过程中,出租方是一叶先生,承租方是C公司,税舟公司仅仅是代管和代收款行为,因此代开租赁发票就会以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而接受处理。

  那么,这样的事情怎么处理比较恰当呢?

  比较传统的、按部就班的做法就是采用转租模式,即一叶先生将房屋出租给税舟公司,税舟公司再出租C公司,成为两个独立的租赁行为。这样,税舟公司开具发票给C公司就是完全正常的事。但是,实务中税舟公司不一定愿意这样操作,还是要考虑这一房屋出租的市场情况,如果市场需求不旺,一般税舟公司不会愿意做转租客。

  中介不愿意转租,就只能是采用代理出租模式了。代理模式下,租赁关系就是在承租人一叶先生与承租人C公司之间发生,中介税舟公司仅仅是提供掺合服务,代理签订租约和收取租金等事宜。这样,C公司需要租赁发票就应当由一叶先生开具。一叶先生其他事项都已经委托税舟公司办理,难道仅仅为了一张发票,需要大老远地赶一趟?别怕,没有关系,可以委托税舟公司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明确规定,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因此,税舟公司可以凭委托资料为一叶先生向税局代办代开发票。

  现在,全国基本上都推广了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也可以在电子税务局进行,手续更加简便,大大方便了一叶先生这样出租人。但需要强调:对于税舟公司属于是代办行为,不得自己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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