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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关于企业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的通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关于企业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的通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关于企业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税政[2009]6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在办理完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当按照税法规定,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清算申报表填报范围:

  在我局有企业所得税税种限定的企业,除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外,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协议终止经营或应税重组中取消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就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清算申报需填报表:

  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时,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三张附表。

  三、清算申报报表及填表说明下载路径:

  网址:tax.teda.gov.cn 办税服务中心—报表下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四、清算申报系统操作步骤:

  在“天津地税纳税人客户端管理系统2.07”中导入获得的纳税人初始化文件,(用户名admin 密码 888888)登录软件,点击“开始申报”,选择“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中,在“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写清算所属期,填写数据,点击“保存”、“表单校验并保存”后进入“系统管理”中的“申报数据介质导出”进行导出(使用U盘导出)。

  五、清算申报方式:

  企业进行所得税清算申报,需携带已填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三张附表、导出的U盘,到投资服务中心A区一楼报税大厅一窗式窗口进行申报。

  六、清算申报表填报执行时间:

  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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