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税政[2009]26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税政[2009]26号 2009-12-22
税屋提示——依据 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0年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财政局,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2010年预缴申报时,凡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自行将当期实际利润额减按50%填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0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企业当年资产总额、职工人数和应纳税所得额确认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符合小型微利条件且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符合条件的要重新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对2010年预缴时进行虚假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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