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价费[2009]247号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价费[2009]247号 2009-12-10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文件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经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附件2)的规定执行。
二、涉税鉴证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涉税鉴证业务试行收费标准以中准价为基础,可上、下浮动,浮动幅度各为10%,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差额定率累进办法计费,收费金额低于2000元,按2000元收取。
三、税务师事务所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对纳税人开展纳税情况审核鉴证业务时,由委托行政机关按应补税额支付费用。应补税额在100万元以内按2%收取,100万元以上的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金额低于2000元,按2000元收取。
四、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由天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统一制定的协议书、约定书或合同,并开具合法收费票据;按规定自行制定的涉税服务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及时报送天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五、各税务师事务所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物价局《关于税务咨询、税务代理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1997]5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天津市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试行收费标准
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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