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流[2009]1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流[2009]18号 2009-11-24
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
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取消了金融机构扣缴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的规定。为加强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税收征管,保证应征税款及时入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未经金融机构扣缴的,应到主管地税局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各地税局应利用各种渠道做好政策宣传,如在办税服务厅公布有关政策规定、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宣传政策,积极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督促纳税人对取得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各金融机构应及时修改委托贷款业务合同有关条款,并告知客户对取得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应到主管地税局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建立委托贷款业务信息传递工作机制。金融机构定期向市地税局直属局提供委托贷款客户的有关情况,由委托贷款客户的主管地税局进行后续监管,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
附件:
1.金融机构开展委托贷款(信托)业务客户信息传递工作管理办法
2.委托贷款(信托)信息传递表
3.委托贷款(信托)信息传递汇总表
4.委托贷款(信托)信息明细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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