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退[2004]31号 天津市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预免预抵税款统计工作的通知[部分废止]
天津市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预免预抵税款统计工作的通知[部分废止]
津国税退[2004]31号 2004-07-06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关于报进出口分局综合科的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解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预免预抵税款情况,准确把握我市目前办理免抵、税调库资源数据,确保按照口岸电子执法数据计算并办理的免、抵税调库金额不超过主管退税机关按规定审批的免、抵调库税额,经研究,决定调整市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做好出口退(免)税工作的通知》(津国税退[2002]13号)中关于测算统计生产企业预免预抵税额以及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预免预抵税额月统计表》的方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型出口企业应于每月10日以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同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报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预免预抵税额情况月统计表》(见附件)。
二、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预免预抵税额情况月统计表》中增加“进料加工进口原材料组成计税金额”,该项目计算公式为:
当期进料加工进口原材料组成计税金额=2003年结转并在当期参与免抵退税计算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人民币金额+当期进料加工进口原材料外币金额*外汇人民币牌价+当期海关实征关税+当期海关实征消费税
三、[部分废止]各单位退税部门应严格审核并及时汇总所属生产企业申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预免预抵税额情况月统计表》中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项目,填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预免预抵税额情况统计汇总表》,于每月20日以前报本单位计财科,并通过市局FTP服务器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综合科,报送地址:FTP//退税分局/综合科/200*年预免预抵统计/**月,文件名为:***国税局YMYDB200*年**月。
四、各单位必须对生产企业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预免预抵税额情况月统计表》进行全面审核,有关数据要与生产企业填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数据进行核对,核对的具体项目包括,出口额、免、抵、退税不予免征抵扣税额、留抵税额、已退税额等。
五、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1至6月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预免预抵税额情况统计汇总表》报送统计工作应于2004年7月20日以前完成。
六、各单位必须提高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预免预抵统计工作的认识。高度重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工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深、抓细、抓透,确保各生产企业按月统计的免、抵、退税额、预免预抵税额、应退税额的准确性。与此同时,各单位稽查部门应加强对企业上述统计工作的检查,发现企业统计申报不实等问题,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为及时验证统计测算的预免预抵税额的准确性,确保以此为参考依据批准的,按照口岸电子执法出口信息和进口统计信息计算免、抵税调库金额,在严格按规定全面审核审批的免、抵、税额范围之内,各单位必须确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进度按照市局的总体要求运行。
天津市国税局
2004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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