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流[2004]4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4]42号 2004-07-05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自2004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在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报送《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并进行一窗式比对。未按规定要求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和报送载有《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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