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农[2004]25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居民购买村民组团集资建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居民购买村民组团集资建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津财农[2004]25号 2004-07-14
津南区财政局:
你局《关于对农村居民购买村民组团集资建房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津政发[1998]18号)的规定,对农村居民购买村民组团集资建房房屋,并承受房屋权属的,视同房屋买卖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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