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所[2003]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失效]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失效]
津地税所[2003]26号 2003-09-08
税屋提示——依据 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所得税征收仍按照市地税局津地税所[2001]7号、津地税所[2003]5号有关规定执行;不论其实行查账征收还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应按照国税发[2003]83号第一条确定原则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二、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市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商品房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2]90号)规定,缴存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可按缴存额进行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在2002年底以前提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原则上应缴存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专户或移交给物业管理单位,所有企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在2003年12月31以后不得再保留余额。2003年12月31以后仍保留余额的,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税发[2003]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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