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社[2003]48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社[2003]48号 2003-9-23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符合《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是指按照《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经办银行发放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第四条 微利项目的具体认定范围包括
1、家庭手工业;
2、修理修配;
3、图书借阅、报刊杂志售卖;
4、旅店服务;
5、餐饮服务;
6、洗染缝补;
7、复印打字、名片布标制作;
8、理发;
9、照片冲扩;
10、社区服务,包括:小饭桌、早点送餐、净菜净水、物资回收、代购代送、搬家、钟点服务、家政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培训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11、其他不属于国家限制的行业,符合规范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年利润低于2000元的项目。
第五条 微利项目的认定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申请人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中的备注栏中填写“申请微利项目贴息”的字样,提出申请。
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贷款审查时,对符合微利项目认定条件的,在签署审查意见的同时,加注“微利项目”的字样,报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核。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街(镇)推荐的贷款申请进行复核,对符合微利项目认定条件的,在签署复核意见的同时,加注“微利项目”的字样。
担保机构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结果,对同意担保的微利项目,在向银行出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承诺书》中“是否贴息”栏予以确认。
经办银行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微利项目条件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微利项目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中注明。
第六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法定贷款利率,计算微利项目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微利项目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第七条 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1、贷款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借款人应首先按照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的规定,按时缴纳贷款利息,并凭缴纳利息的凭证,按季向银行领取贴息资金。
2、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明细表送担保机构核对。
贴息资金明细表应包括贷款发生笔数、贷款金额、申请贴息金额、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3、担保机构收到贴息资金明细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进行核对,出具意见报市财政部门。
4、市财政部门收到担保机构对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申请材料核对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按照计收利息计算的贴息资金拨付担保机构开设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专用账户。
5、担保机构收到财政贴息款后,根据市财政局对贴息资金的批复,在3个工作日内将应贴利息拨付经办银行。
6、银行收到担保机构拨款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划入借款人贴息存款账户。
第八条 借款人未按照贷款合同规定按时付息的,贷款结息后,按照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由担保机构贴息专户的结余资金直接拨付银行代位清偿所欠利息。
第九条 经办银行应按月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微利项目贷款贴息情况,反映微利项目贷款的月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年度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和实际贴息金额等内容。报送时间为下月5日前。
第十条 市财政对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和与中央财政对贴息资金的清算,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认真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微利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应认真对微利项目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于微利项目。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应认真核对经办银行的季度贴息资金明细表,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对微利项目贷款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贴息审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出处理和反映,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借款人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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