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03]9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津政发[2003]98号 2003-08-27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的通知》(国发[2002]26号)精神,进一步理顺市与区县财政分配关系,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994年开始实行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体制,按照“责权利结合,人财物相随”的原则,合理划分市与区县两级政府财政收支,把加快发展与财政增收紧密结合起来,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较好地解决了“总额分成”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对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财政收支实现了持续稳定快速增长,财政实力显著增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不断加快,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弊端逐渐显现。按照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和投资比例等划分收入,不适应企业调整重组和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按照行业和企业注册地确定税收征管分工,税收征管条块交叉分割,造成企业异地注册经营,税收政策不统一,税收流失比较严重,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和创造良好的投资政策环境。由于资源分布和区县区位不同,区县经济和财政发展不平衡,使现行财政分配关系不够合理,部分区县难以保证基本公共支出需求;市财政财权与事权不统一,难以筹措更多的资金对困难区县实行均衡性转移支付。综上所述,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已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应当进一步改进完善。
以“三五八十”四大奋斗目标的提前全面实现为标志,我市的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跨越发展的态势已经形成。新阶段“三步走”战略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显著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和财政实力,为改进完善财政体制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改进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条件已经成熟。
改进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八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革除影响经济发展的体制性弊端,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规范市与区县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努力增加财政收入总量。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财政分配机制,尽量争取公平合理,促进市和区县共同发展,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缩小区县之间财力差距,保证基本公共支出需求。统一规范财政税收政策,引导各区县努力改善经济环境和投资环境,促进改革开放、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
改进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积极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维护市与区县既得利益,保持现有财力分配格局,确保改革顺利实施,而不是集中区县财力。实行统一规范的财税管理体制,按照分税制原则划分两级财政收入,按照属地化原则确定税收征管分工,对特殊问题采取过渡性政策妥善处理。实行鼓励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又要合理调节财政分配关系,从整体上增强经济实力和财政实力。
二、改进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收入划分。按照分税制原则,将税收收入划分为市级固定收入,区县级固定收入和市与区县分享收入。
1.市级固定收入
本市行政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彩票收入个人所得税、跨省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
下列行业及所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包括:本市行政辖区内的铁路运输、邮政通信、石油开采、石油化工、发电供电、供水供气、航空运输、海上运输、高速公路、银行保险信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征收的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
下列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包括: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天津港务局、天津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钢铁集团公司、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卷烟厂、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一汽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天津津能投资公司、天津建设投资
公司、天津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主营企业等。
2.区县级固定收入
区县行政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宁河县、静海县、市开发区、保税区和市高新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入市级固定收入的除外)。
3.市与区县分享收入
本市行政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入市与区县固定收入的除外),由市与区县分享,市级财政分享50%,区县财政分享50%。
4.其他各项收入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和基金收入,继续按照原体制规定划分为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固定收入。
5.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行以后,新开征税种和新建特大型企业的收入归属,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二)支出划分。按照市与区县两级政府事权,将财政支出划分为市级财政支出和区县级财政支出。
市级财政支出。包括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经费,事业发展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等经费类支出;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业和社会发展等建设类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其他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支出。
区县级财政支出。包括区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经费,事业发展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等经费类支出;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业和社会发展等建设类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其他应由区县级财政承担的支出。
(三)基数核定。以2002年决算收入为基础,按照新体制规定的财政收入划分办法,核定区县财政收入基数。以2002年原体制各区县留成收入,作为区县财政支出基数。
(四)定额解补。根据重新核定的区县财政收支基数,财政收入基数大于财政支出基数的区县,收大于支的部分,每年定额上解市财政。财政收入基数小于财政支出基数的区县,收不抵支的部分,每年由市财政定额补助。
(五)转移支付。建立收入平衡机制。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后,对新体制收入基数比原体制收入基数增加的区县,按照收入增加额和分享收入增长率1:0.8的系数,由区县每年递增上解市财政;对新体制收入基数比原体制收入基数减少的区县,按照收入减少额和分享收入增长率1:0.8的系数,由市财政每年递增补助区县。
建立增收激励机制。以区县上年市级分享收入为基数,对市级分享收入增长超过15%的部分,由市财政按照1:0.5的系数返还区县。
实行新体制过渡办法。市开发区、保税区和市高新区(以下简称三区)的市与区县分享收入按规定缴库,由市财政将其中的市级分享收入返还三区。津南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宁河县和静海县的市与区县分享收入,从2003年起的五年内实行过渡办法,区县第一年留成100%,第二年留成90%,第三年留成80%,第四年留成70%,第五年留成60%,从2008年起执行全市统一体制,即实行市与区县五五分成。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以现有的市对区县财力补助等资金为来源,分别计算各区县的标准收入、标准支出,以及标准收入与支出的差额,确定转移支付系数,对基本公共支出不足的区县,由市财政给予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以现有的市对区县财政专项拨款为来源,对各区县专项支出项目,由市财政给予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
三、改进完善税收征管体制
(一)实行税收属地征管。从2003年10月1日起,按照税收属地化征管原则,实行税收按区县行政区属地征管办法。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成立企业纳税登记管理机构,负责纳税人税务注册登记管理,严格实行税收属地征管。工商、税务、劳动和统计等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企事业单位属地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市级固定收入和市级非税收入,分别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财政局的直属征收机构负责征管。
市与区县分享收入、区县固定收入和区县非税收入,由区县国税局、地税分局、财政局实行属地征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区县行政区域界线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区(以下称区县行政区),确定十八个区县行政区税务机关属地征管范围,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收入归属和税务征管分工。对坐落在市内六区行政区内,而由环城四区负责管理的“城中村”的税收征管和收入归属,仍按原体制规定执行。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三区税务机关属地征管范围,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收入归属和税务征管分工。市开发区的财政收入,包括武清逸仙园小区、西青微电子小区、汉沽化工小区和开发区西区内纳税人缴纳的收入;保税区的财政收入,包括空港国际物流区和空港物流加工区内纳税人缴纳的收入;市高新区的财政收入,包括华苑产业园区内纳税人缴纳的收入。三区与有关区县签订收入再分配协议的,由三区与相关区县按协议进行收入分配。
对十八个区县现有的异地注册经营企业,包括按照行业征管的企业和其他企业,严格按照区县行政区和税收属地征管原则,确定税收征管分工和税收收入归属,并相应调整有关区县的财政收支基数。对三区现有的异地注册经营企业,2002年市开发区年纳税额超过300万元和保税区、市高新区年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处于建设期、税收减免期和属于特殊行业的较大型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由三区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收入归属三区。对三区的其他异地注册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区县行政区和税收属地征管原则,确定税收征管分工和税收收入归属,并相应调整有关区县的财政收支基数(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连锁经营企业税收征管和收入归属。独立核算的连锁经营企业的税收,由企业经营地所在区县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收入归属企业经营地所在区县。非独立核算的连锁经营企业的流转税及附征的税费,由企业经营地所在区县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收入归属企业经营地所在区县;所得税及其他税收,由企业总部所在区县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收入归属企业总部所在区县。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和收入归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由企业注册地区县税务机关负责征管。从2004年开始,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工项目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征的税费,由企业注册地区县与项目坐落地区县实行五五分成,年终由市财政与有关区县财政结算。
(四)外地企业税收征管和收入归属。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并有生产经营场所的外地企业的税收,由企业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县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收入归属企业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县。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但没有生产经营场所的外地企业的税收,由企业注册地区县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收入归属税务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县。未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但有应税行为的外地企业的税收,由纳税行为发生地所在区县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收入归属纳税行为发生地所在区县。
四、改进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关于新老体制衔接问题。现行财政体制的收入划分和缴库办法,现行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分工,执行到2003年9月底。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收入划分和缴库办法,执行新的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分工,并对此前按现行体制入库的收入,按新体制规定办理调库。对2003年实行新体制比实行老体制减少财力的区县,由市财政全额给予补助,以实现新老体制的平稳过渡。
(二)关于市与区县结算问题。上划中央两税收入返还。以2002年区县原体制税收超收返还额,作为区县税收超收返还基数。以2002年决算收入为基础,根据新体制规定的财政收入划分办法,重新核定区县上划中央收入基数。按照上划中央收入增长率的1:0.3系数环比计算区县税收超收返还额。
上划中央所得税返还。以区县2002年上划中央所得税基数返还额为基础,按照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规定,重新调整核定区县上划中央所得税返还额;按照新体制规定的财政收入划分办法,重新调整核定区县上划中央所得税考核基数,对完不成收入基数的区县,按照国家规定相应扣减所得税基数返还额。
经常性结算项目。将每年市与区县两级财政的定额结算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继续在每年结算中定额补助区县。市开发区每年仍按财力的一定比例,通过结算上交市财政。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对中央和市政府制定的财税优惠政策,按照新体制规定,由市和区县分别负担。各区县自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今后各区县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需要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
(四)关于完善乡镇财政体制问题。各有关区县要结合改进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改进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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