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库[2001]26号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津财库[2001]26号 2001-06-27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以及市纪委十次全会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部署,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事业单位开户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一律实行账户审批备案制度,具体程序为: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需经主管预算单位汇总,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转人民银行核准,颁发《行政事业单位开户许可证》,同时,单位经审批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特点,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开设以下三类账户:
(一)单位财务基本账户。为各行政事业单位核算本单位经费,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包括工资、日常消耗用品结算、差旅费、办公费用等。此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核算本单位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
(二)经费拨款一般存款账户。为主管预算单位和二级预算单位核算向下属单位拨付经费和专项资金的账户。此账户为一般存款账户,只办理转账结算,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三)特设专用账户。为各行政事业单位核算具有特殊用途、需专项管理的资金账户。如基本建设支出专用账户、国债转贷资金支出专户、法院诉讼费用支出专户、工资统一发放代扣代缴资金账户等。具有特殊用途、需要专项管理的资金账户结算完毕后,应相应注销该账户。
各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纳入本单位相关科目进行核算,不得随意支取和使用。单位财务账户和经费拨款账户的利息,应作为本单位的一项收入来源,根据业务需要统筹安排支出。特设专户的利息,应并入相关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属于基本建设项目账户的利息收入,要核减其项目建设成本;属于养老保险金等专项资金账户的利息收入,要相应增加该项资金的收入来源。
三、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收入制度。各级财政、税务等收入征收机关,在征收税收收入、财政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时,一律不得设置收入过渡账户,征收的各项收入,应按照直接缴入国库和汇缴缴入国库方式缴库。各执罚执收部门及其所属基层单位,应严格遵守《关于我市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通知》(财综[1999]80号)和《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施票款分离制度的通知》(津政发[2000]74号)规定,取消各类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将罚没款和行政性收费收入,由被罚人(单位)和缴款人(单位),通过代理银行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
四、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基层单位支出报帐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1999]57号)、《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津政发[1998]39号)、《天津市实施备选项目管理办法》(财事[1998]8号)、《天津市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和离退休(职)费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0]30号)以及《关于天津市市级普教系统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0]81号),认真编制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以及政府采购预算和项目备选预算。政府采购资金、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及应纳入工资统一发放范围的人员工资,一律执行国库集中支付。
税务、公安、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等实行垂直管理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层单位(科所级),不得再开设各类银行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其人员工资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即由财政部门委托代理银行按月将工资划拨到职工个人的工资账户中;公用经费开支一律实行单据报账制度,即上级主管部门不再直接向基层单位拨付任何资金,由基层单位根据用款需求,定期向上级单位报销。对于人员较多、支出数额较大的基层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设置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基层单位因特殊业务要求,需要开设银行账户的,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五、行政事业单位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制。主管预算单位应指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经费的核算和本系统所属单位经费及专项资金的核拨与核算。其他业务部门只负责各项业务的具体管理工作,不再负责资金核算及相关会计事项处理,不得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也不得直接收取或支付资金。如果主管预算单位业务部门内部已经成立独立负责财务与资金核算的机构,实现了业务与资金相互分离、岗位职责与人员分工明确的运行机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将资金暂由该部门继续管理。
二级预算单位与基层单位,一律实行资金集中核算、统一管理。即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收支业务归口一个部门核算,相应的银行账户也归并到该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业务部门只负责各项业务的具体管理工作,不再负责资金核算及相关会计事项处理。
六、财政部门严格区分本单位经费与财政资金的管理方式。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各级政府预算管理与执行部门,负责核算、反映和监督政府预算执行和各项财政性资金的收支活动,要严格区分各项财政性资金与本单位经费,不得将性质不同的两种资金合并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的经费收支业务,应纳入本单位的经费管理范畴,由行政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各项财政性资金的收支业务,应纳入财政总预算资金范畴,由财政国库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各项财政性资金应一律由国库部门统一在国库或指定的银行开设账户,并由国库部门负责全部财政资金的收付与核算。财政部门在办理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业务时,必须使用统一的预算拨款凭证,不得采用现金或支票结算方式。
七、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遵守《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进行统一登记和核算,不得在私设的会计账簿上登记、核算。负责财务会计核算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事业单位要以加强监督制约机制为目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与人员分工,健全内部稽核制度,规范财务会计工作流程,强化会计监督职能,确保资金安全与有效使用。
八、严格禁止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私存和用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投资。严禁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私存,金融机构不得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私存开设账户,人民银行相应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各行政事业单位动用各种资金向个人借款;严禁动用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经费或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向外单位借款和投资。
九、市级财政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限期进行账户撤并与整改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方案另行发布。
十、区县财政部门应按本办法要求,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
200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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