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流[2001]36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1]36号 2001-06-29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交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对纳税人在2000年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冲减办法,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银行以市分行为单位、地方金融企业以市行(社)为单位,于2001年7月31日前,将2001年计划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的数额及有关资料,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各有关银行报送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划的同时,须附该银行所属独立纳税的各支行、营业部,在2001年计划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的数额及1997年至2000年年底以前应收未收利息的实际数额。
三、纳税人凭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的批准文件,在2001年内冲减当期的应税营业额。纳税人向主管区县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时,需提供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的批准文件。
四、各有关银行报送的数字和资料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有关银行2002年应收未收利息的冲减计划,也按上述要求,于2002年2月底以前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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