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税务规定 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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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预[1996]78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的通知 津财预[1996]78号 1996-08-26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分局、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税分局、国家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涉外分局、市级各事业行政单位: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规范会计记帐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决定启用新的“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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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预[1996]78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的通知[全文失效] 津财预[1996]78号 1996-08-26 税屋提示——依据 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1年1月4日起, 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分局、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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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退[1996]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暂行规定[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暂行规定[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1996]8号 1996-08-26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文和(国税发[1994]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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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征[1996]4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津国税征[1996]43号 1996-08-08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补充通知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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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征[1996]4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1996]40号 1996-07-19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涉外稽征分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自今年1月1日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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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一[1996]2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贸企业内销货物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贸企业内销货物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一[1996]24号 1996-07-11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最近,市局与有关区国税局针对外贸企业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进行了调查,发现部分外贸企业将其内销货物的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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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征[1996]2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1996]24号 1996-07-02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为规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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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征[1996]3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丢失发票及税务证件登报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丢失发票及税务证件登报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1996]31号 1996-06-25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自市局《关于丢失发票及税务证件登报声明的通知》(津国税征[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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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一[1996]2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一[1996]21号 1996-6-10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流[2008]3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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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一[1996]19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有关税政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有关税政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一[1996]19号 1996-05-10 税屋提示—— 1.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 津国税流[2001]7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及修订部分文件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原规定为:对销售给本市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可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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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二[1996]1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 《内部划转贷款关系,转移借款合同及借据,请不按新签合同、 借据重征印花税的函》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 《内部划转贷款关系,转移借款合同及借据,请不按新签合同、 借据重征印花税的函》问题的复函 地税二[1996]17号 1996-04-29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 贵行《内部划转贷款关系,转移借款合同及借据,请不按新签合同、借据重征印花税的函》(津工银技字[1996]第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贵行由于银行内部变更业务而移交给下设支行的借款、借据,根据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工商银行内部划转贷款转移借据不再重新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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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二[1996]2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部分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部分废止] 津国税二[1996]21号 1996-04-15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附件2《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三条2、4,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废止。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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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退[1996]06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实行委托代理制出口货物退税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条款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实行委托代理制出口货物退税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条款废止] 津国税退[1996]06号 1996-04-02 税屋提示—— 1.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五)(六)(七)、第四条、第五条废止。 2.依据 津国税进[1996]2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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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发[1996]1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优惠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优惠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1996]19号 1996-04-0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优惠待遇的规定》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优惠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本市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加快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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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退[1996]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退[1996]2号 1996-03-1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确定问题,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