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征[1996]4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1996]40号 1996-07-19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涉外稽征分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自今年1月1日开通以来,各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国税征[1996]12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保证了系统的顺利推行。但是,目前仍有部分单位和企业的认证、代开票、报税工作还没有完全正常的运作起来。为了进一步加强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工作是加强专用发票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津国税征[1996]12号文件,于每月25日前上报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抵扣情况,对于所有企业收到的百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经由税务机关认证系统进行认证,对未经认证的、不能认证的和认证不合格的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抵扣联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百万元以上的发票,对于百万元以下的发票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须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试行)>的通知》(津国税征[1996]24号)的规定执行。
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不论当月是否发生开票业务,都应当持申报期所属月份已抄税的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报验。当月发生开票业务的企业还应将本月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存根联汇总清单及防伪税控系统数据备份软盘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
四、各单位必须按规定于每月20日前汇集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报送的数据备份软盘及税务机关专用发票汇总表,报送市局信息中心。
为了使防伪税控系统在下半年更顺利进行,请各单位统计所辖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1-6月份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所有企业收到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以及1-6月份税务机关代开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和认证情况,并于8月15日前报市局征管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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