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退[1996]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退[1996]2号 1996-03-1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确定问题,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编印的《出口退税工作手册》中第二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税率表》执行。
财税字[1995]92号文件财税字[1995]92号第一条第(四)款所述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系指: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十二类货物。
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仍按照市局《关于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内、外销货物征、退(免)税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税一1994]35号)、《关于由征税机关为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开具内销货物进项税额证明的通知》(市局税一电话记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如下办法计算内、外(出口)销货物的征、退税。
计算出的“本期应抵扣的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规定抵减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并据以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本期应抵扣的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
以当期全部进项税额扣减“本期应抵扣的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余额即为出口货物的迸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本期应抵扣的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
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自营或委托出口,一律免征本道环节的增值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或13%的税率与本通知第一条所述退税率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折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税额,从上述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产品成本,剔除后的余额,做为出口货物的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按照国税总局国税发[1994]31号第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抵、退税计算公式为:当期不予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出口货物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不予退税的税额
1、销项金额×退税率>出口货物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销项金额×退税率<出口货物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销项金额×退税率结转下期退税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销项金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协作产品、扩散产品等,能够单独设库存帐、应缴税金帐、销售帐核算进项金额进项税额、销售成本的,可依据其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进项金额乘以本通知第一条所述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计算公式为: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对于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包括协作产品、扩散产品),因其出口量少,可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具体的计算办法参照财税字[1995]92号第五条规定办理。
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执行上述规定,须严格按照财税字[1995]9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税区内企业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另行下达。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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