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一[1996]2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一[1996]21号 1996-6-10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流[2008]3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文中第一条“免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对此,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是指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电石灰、钢渣、海河淤泥等建材产品。
二、申报免税的手续
(一)凡符合规定,需办理减免税的企业,必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市级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质检21站)出据的当年的年度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原始工艺配方、工业废渣进货凭证等资料,并填写“部分综合利用产品核定表”,报天津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56号,电话:3114967[市墙改办]),由该部门负责核定其产品原料中的掺兑比例。
(二)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及所填核定表的内容,逐一进行审核之后,在核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生产企业持经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核定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市级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质检21站)出据的当年的年度产品检测报告,到主管区(县)国家税务局申报减免税,税收专管员要深入到企业,就上报的情况及核定表的内容进行调查复审后,符合规定的,专管员、所(科)、区(县)局分别签署意见,报市局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减免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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