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原钦州市钦南区国家税务局尖山分局科员黄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受贿一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灵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钦州市A公司税收管理员期间,明知钦州市A公司成立的目的是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牟利,为谋取非法利益,不依法履行职责,违规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钦州市A公司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牟利,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共计人民币8622214.77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另被告人黄某在违规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钦州市A公司的过程中,收受林某送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46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某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
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决黄某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546000元,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提出上诉。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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