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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税务资讯行业动态反对大幅度提高个税起征点 因为会弱化百姓税收意识 但应对富豪企业家严征!

反对大幅度提高个税起征点 因为会弱化百姓税收意识 但应对富豪企业家严征!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一直备受关注。2016年“两会”期间,时任财政部长楼继伟专门就个人所得所得税改革问题做了解答,近日,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的讨论再度兴起。基于对国内外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长期观察,结合对权威人士、主流媒体所披露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信息的解读,以及对社会各界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热议问题的关注,形成如下辨识。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观察

 

1994年税改形成了现在的个人所得税制。20多年来,除对扣除额进行过几次调整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基本上没有大的变化。个人所得税收入从1994年的73.5亿元发展到2015年的8618亿元,增长了117倍,不可谓不快。但是,至2015年底,其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6.9%;在2015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原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指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只有2800万人,占人口总数的比重不到2%;诸多媒体披露,在我国人所得个税的纳税人中,工薪阶层占了60%以上。

 

近几年来社会各界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呼声不断高涨,改革诉求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要求提高扣除额。格力董事长董明珠、TCL集团董事长李东生、华工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沙振权等在内的多名代表委员都提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至少应上调为5000元的建议;林江、王雍君、毛寿龙等知名人士普遍认为现行3500元的扣除额太低,应大幅度提高;广大工薪阶层对提高扣除额的要求更为迫切。二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在低收入段税率激进,高收入段税率反而缓进,致使其沦为 “工薪税”,工薪阶层表示严重不满。三是个人所得税未能实现对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调控,特别受抱怨的是个人所得税分项扣除制度使一些高收入者能够分解收入、多次扣除,有违公平税负原则。

 

二、发达国家施行个人所得税的启示

 

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早已成为主体税种,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一般都在40%左右,美国个人所得税占比高达50%以上;中等收入国家基本上都实行了“综合所得税制”或“综合与分项结合的所得税制”;在基本扣除方面设置了诸多有利于实现公平目标的制度安排或专门扣除项目。

 

需要高度重视的是:在1798年所得税诞生以来的200余年里,超额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与生俱来的替代效应(以闲暇替代劳动)极易导致效率损失。因此,“兼容激励机制”的个人所得税制成为西方国家的学者几十年来的追求。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莫里斯和威廉·维克瑞的研究对建立“兼容激励机制”的个人所得税做出了理论贡献。特别是詹姆斯·莫里斯的《最优所得税理论探讨》、《两阶级经济中的最优税收》、《消费者不确定性与最优收入税》等系列论文对建立“兼容激励机制”的最优所得税制改革和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撑。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在西方世界普遍陷入“滞胀”的同时,不断攀升的高福利制度进一步扩张了个人所得税抑制效率负作用。困于“信息不对称”、税收制度的“棘轮效应”,尤其是个人所得税难以撼动的主体税种地位所产生的“财政粘性”,致使西方国家不敢对个人所得税轻举妄动,只是在降低最高边际税率、调整个人宽免额、扣除项目及金额等方面小打小闹,同时辅之以提高间接税负、压缩社会福利等措施缓和矛盾,至今未能有效解决个人所得税制替代效应对经济增长的抑制而深陷泥潭。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终极目标:稳定建设“综合与分项结合”个人所得税

 

经过近40年的快速增长,我国已经步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直接税与间接税平衡、收入与调节有机融合的税制体系已经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确定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表明,我国即将推出的改革方案也是“综合与分项结合”个人所得税。但是,学界不少人因循西方大多数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成长轨迹,极力主张“综合个人所得税”终极目标。这种主张极有可能产生误导:把“综合与分项结合”个人所得税作为过渡模式,忽视其功能的完整打造,最终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建设引入“西方泥潭”。

 

社会稳定需要“公平”,社会发展仰仗“效率”,二者不可偏废。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始终是重中之重,鼓励不断提高效率是当前和今后若干年之所必须。目前,因经济增长受阻、人口红利衰减、收入分配公平不公等问题使我国经济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为此,2016.10.2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负,同时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发挥收入调节功能。

 

综上,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当秉承的思想是: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逐步做大做强,推动直接税与间接税平衡税制建设大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强化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在实现公平目标方面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有利于我国经济长期保持中高速增长,强化个人所得税的激励机制。为此,趁我国个人所得税还比较弱小之时,将“综合与分项结合”作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建设的稳定目标,倾力打造兼容“激励机制”的个人所得税:“综合”部分以公平为主,“分项”部分注入激励,强化调控,明智化解“综合个人所得税”替代效应对效率的抑制。

 

四、关于“综合与分项结合”个人所得税功能打造的建议

 

个人所得税的效率和公平目标一般是通过调整税率、扣除额和差别征税来实现的,因此,其必然成为个人所得税功能打造的着力点。

 

1. 对个人所得税“综合”部分,不宜大幅度提高基本扣除额,以保护个人所得税成长的根基。

 

尽管提高个人所得基本扣除额的呼声几乎是一边倒,但是,基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群体占人口总数的比重不到2% 的现实,大幅度提高基本扣除额必将导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锐减,并进一步弱化全社会税收意识。因此,对于工薪收入、劳务收入等相对稳定收入合并而成的“综合”部分,应该立足做大做强个人所得税的长期考虑,不宜大幅度提高基本扣除额,以保障个人所得税的成长获得不断壮大的人群体支持和不断优化的纳税意识,使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具有良好的预期。可行的路径是:进一步调低个人所得税的初始税率,可考虑将现行的3%调整为1%,以照顾低收入纳税人的利益。有人认为这将增加税收成本,甚至使纳税成为低收入纳税人的拖累而逃避。笔者以为,这是培育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群体、提高全社会纳税意识必须付出的代价;税收占低收入者收入比重极小,几乎没有压力,加之其收入渠道单一,源泉扣缴不易逃避。同时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和实行基本扣除额“指数化”,避免物价波动对纳税人的影响。

 

2. 重组个人所得税税率体系,实行低收入段税率缓进,高收入段税率激进,以增强人所得税的调控功能。

 

考虑到“综合”收入部分大都具有“劳动所得”属性,且呈相对稳定性,以及需要矫正现行个人所得税“工薪税”偏差,建议将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且低收入段税率激进(3%→10%→20%)、高收入段税率缓进(20%→25%→30%……),调整为1%-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实行低收入段税率缓进,高收入段税率激进,如:1%、5%、10%、20%、35%,以较充分的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在此基础上实行分类、分项扣除制度,体现对高收入者的关照和鼓励。 

 

3. 在“分项”部分为个人所得税注入激励机制,并强化其调控功能。

 

基于抑制替代效应、增强激励效应、强化调控功能思想,建议:对“分项”课税部分,先按划分收入性质,然后,按照“创新所得的税负轻于劳动所得,劳动所得的税负轻于非劳动所得,投资所得的税负轻于“投机”所得、偶然所得”的思想,设计税率和征收制度。一是根据“分项”的非稳定性及其属于“额外收入”且来源复杂的特性,实行分项监控和差异化税率,对创新所得实行0税率;对劳动所得参照“综合”收入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平均税负制定税率;对非劳动所得实行20%或者以上的税率,但对投资所得的再投资部分实施退税激励;对偶然所得等实行30%的税率。二是鉴于我国遗产与赠与税的缺失,建议暂时将遗产与赠与收入视同偶然所得课税,并适度提高税率,同时建立科学的扣除制度。

 

与分类、分项扣除相似,区分收入性质征税肯定也有较大难度,但可以先粗后细、先实施后完善。

 

五、与个人所得税改革相关的几点建议

 

1.识别高消费与引领性消费,借助消费税改革助力收入分配公平。

 

仅靠个人所得税是难以现实收入分配公平的,更何况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相对弱小,“小马拉不动大车”。因此,必须通过高消费(始终不可能成为大众消费)与引领性消费(一段时间后可以成为普通消费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识别,放开并鼓励引领性消费,刺激内需的同时,针对高消费拓展消费税征收范围和增强其调节的精准度,助力收入分配公平。可以将私人飞机和游艇等的拥有和使用、乘坐飞机及邮轮头等座舱等不可能发展为大众消费的高档、奢侈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的课税范围。

 

2.着力优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环境,提高其征收管理强度。

 

第一,我国市场中普遍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成为公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障碍。对此,必须通过强化现金管理,严格限制现金使用范围,对提取大额现金的必须监控其流向和落脚点,并对违规者严肃查处

 

第二,按照2014年颁布的关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规划纲要的要求,紧跟信息化和大数据建设步伐,尽快实现“涉税信息共享”。一是建立健全银行体系的“社会簿记”功能,实现自然人和法人的货币流量和流向能够通过银行体系可查;二是税务机关利用当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给征管工作带来的便利,加快建立健全自然人征管系统;三是支持各类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增强其服务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功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3.关于民营企业家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绝大部分民营业主通过辛勤劳作和“双定纳税”过上了小康生活,等到了普遍认可。但是,一些“法人化”的民营企业家通过“企业个人一体化”大量逃避个人所得税,特别是那些上了富豪榜的大款,其个人或者亲属生活奢侈、挥霍无度,社会影响恶劣。对此,建议对“法人化”民营企业所有者制定专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 

 

最后,依据现代法理,建议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草案公诸于众,充分征求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这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和强化纳税遵从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

叶子荣,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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