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计划网站 第71页
-
津政办发[2022]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22]13号 2022-03-01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征地工作统一管理,保证征地工作依法进行 (一)严格征地主体。各区必须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涉及的公共利益认定、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
-
津人社办发[2022]7号 天津市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切换上线暂停部分人社服务的公告
天津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市医保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切换上线暂停部分人社服务的公告 津人社办发[2022]7号 2022-03-01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切换的工作部署,我市人社信息系统定于2022年3月10日0时至3月27日24时停机,期间全市范围部分人社业务暂停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系统切换期间影响的办理渠道和业务 各区人社局、社保分中心、街镇党群服务中...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深化支持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深化支持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委会同市有关单位起草了《关于深化支持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通过传真和邮件反馈我委,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征求时间自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3月8日。 衷心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深化支持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平稳健...
-
津政办规[2022]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规[2022]3号 2022-02-25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打通政策落实堵点难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发展的现实动力,打造自主创新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主要策源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
天津市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相关情况公示
天津市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相关情况公示 按照《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规定,现将天津市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2021年度综合利用资源情况,以及天津市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2021年度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详见附件。...
-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2年3月社会保险经办时间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2年3月社会保险经办时间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部署,我市对2022年3月社会保险费核定、申报缴费及待遇申报等业务办理期限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核定与申报缴费时间安排 核定时间:2022年2月21日至3月8日12时。 申报缴费时间:2022年2月21日至3月8日16时。 二、社会保险待遇申报截止时间 ...
-
津人社规字[2022]6号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22]6号 2022-02-22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社局 2022年2月22日 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一)凡具有本...
-
津人社局发[2022]6号 天津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2]6号 2022-02-18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部署要求,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应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雇工个人...
-
津注协[2022]7号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2021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2021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的通知 津注协[2022]7号 2022-2-11 各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1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的通知》(会协〔2022〕2号)要求,结合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实际情况,现将各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事务所财务报告报备工作 (一)按时完成年度财务报告上报工作 根...
-
天津证监局关于废止《天津证监局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等的通知
天津证监局关于废止《天津证监局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等的通知 各相关辅导机构: 2021年9月30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3号)正式发布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废止《天津证监局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2019年5月印发)、《天津证监局关于辖区新三板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辅导监管工作的通知》(2020年3月发布);有关工作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执行;辅导监管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咨询电话: 022-...
-
津人社局函[2022]7号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人社局函[2022]7号 2022-01-26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费经办及缴费问题,促进复工复产,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现将2022年1月份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可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
-
津财会[2022]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津财会[2022]1号 2022-01-24 各区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会计人才发展,提高会计人员履职能力,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津财会〔2018〕277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2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1月份单位社保缴费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1月份单位社保缴费的温馨提示 因我市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月19日16时前,尚未缴纳2022年1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在1月21日至31日前申报2月份应缴纳社保费的同时完成1月份社保费补缴费申报,且不加收补缴费产生的滞纳金。在31日前缴费到账参保单位,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及积分落户、小客车摇号等均不受影响。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建议您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各项社保业务,可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方网站(http://hrss.tj.gov.cn),通过“...
-
津人社办函[2022]32号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启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证书专用章”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启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证书专用章”的通知 津人社办函[2022]32号 2022-01-19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职称评审工作规范性,根据电子职称证书管理相关要求,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证书专用章”,专用于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
-
津人社局函[2022]2号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医保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医保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函[2022]2号 2022-01-19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服务全市疫情防控大局,减少人群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现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人社局、医保局、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密切配合衔接,妥善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