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的通知
会协[2023]21号 2023-05-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会协〔2021〕22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3年5月16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5月16日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每年 6 月底前公布百家排名信息。
第四条 事务所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中注协组织的百家排名。决定参加排名的,应向中注协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及信息,并对数据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排名结果及相关结论、信息基于事务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中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百家排名: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章程所规定会员义务。
第六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在上年度 12 月31 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和百家排名:
(一)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二)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事务所财政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领取变更后的中注协单位会员电子证书。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采取指标测评方式开展。评价指标由基础指标和附加指标构成。
第八条 基础指标为综合评价的主体指标,从收入、内部治理、资源、处理处罚等四个方面反映事务所状况,共包括 10 个具体指标:
(一)收入。指事务所经过审计,抵销内部协作收入后的上年度合并报表业务收入。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相关团队收入以会计核算的实际发票开票收入为准,在相关事务所之间进行划分。
(二)合伙人(股东)团队的稳定性。指最近 3 个年度内,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团队的增减变动情况,内部晋升、退休的合伙人(股东)除外。
(三)合伙人(股东)员工比率。指上年末不包括合伙人(股东)的事务所全部从业人员数量与全部合伙人(股东)数量的比率。
(四)最近 3 年内部晋升合伙人(股东)比率。指最近3 个年度内,事务所晋升的合伙人(股东)数量占 3 年前执业超过 5 年且年龄在 60 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的比率。内部晋升合伙人(股东),是指在事务所执业超过 3 年后晋升的合伙人(股东)。
(五)党组织参与事务所决策管理情况。具体从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比率两方面评价。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指事务所党员合伙人(股东)数量占事务所全部合伙人(股东)数量的比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比率包括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管理层比率和事务所管理层进入党组织班子的比率。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管理层比率是指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在管理层任职的人数占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总人数的比率。事务所管理层进入党组织班子的比率是指事务所管理层中的党员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人数占管理层中党员总人数的比率。党组织班子成员是指事务所总所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以及分所党组织书记。事务所的管理层是指事务所建立的管委会或董事会。
(六)执业超过 5 年且年龄在 60 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七)信息化支出水平。指事务所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化支出”占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比率。信息化支出指审计软件开发费、管理信息系统开发费、软硬件采购费、软硬件运维费、网络服务费等支出。
(八)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事务所财务报表中的“人才培养支出”占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比率。人才培养支出指事务所境内外培训支出的合计数。
(九)品牌延续时间。指事务所现用名称的使用年限。
(十)处理处罚。指最近 3 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员工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按处理处罚的类型及处理处罚时点的远近扣除相应分值。
第九条 附加指标是指反映事务所最新发展要求或最新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指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计,具体在年度综合评价工作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基础指标,分值共计 1000 分,其中:
(一)收入指标,权重为 40%,满分为 400 分。
(二)合伙人(股东)团队的稳定性指标,权重为 3%,满分为 30 分。
(三)合伙人(股东)员工比率指标,权重为 5%,满分为 50 分。
(四)最近 3 年内部晋升合伙人(股东)比率指标,权重为 5%,满分为 50 分。
(五)党组织参与事务所决策管理情况,权重为 5%,满分为 50 分。
(六)执业超过 5 年且年龄在 60 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权重为 5%,满分为 50 分。
(七)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标,权重为 2%,满分为 20 分。
(八)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标,权重为 2%,满分为 20分。
(九)品牌延续时间指标,权重为 3%,满分为 30 分。
(十)处理处罚指标,权重为 30%,满分为 300 分。
第十一条 附加指标分值根据各项具体指标的性质、重要程度等设定。
第十二条 为保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事务所信息的时期指标为上年度或 3 年内数据,时点指标以上年度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
第十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依据基础指标得分和附加指标得分的总和计算评分。
第十四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发布中,如发现事务所填报信息不实,中注协将在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中的处理处罚指标项中扣减相应分值,并责令相关事务所限期公告更正,对没有按期公告更正的相关事务所,将给予公开批评;对所填报信息严重失实的事务所,将给予公开批评,撤回所发布的事务所相关信息,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百家排名。对相关事务所财务报表信息严重失实负有审计责任的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作出惩戒;该事务所为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发布范围内的,则在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中处理处罚指标项下扣减相应分值。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包括事务所填报、地方注协审核、中注协计算排名结果、百家排名信息公示、百家排名信息正式发布等环节。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中的事务所相关信息来源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事务所自行填报数据。中注协和地方注协组织相关事务所登录综合评价信息采集程序,填报、核对百家排名相关数据。同时,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列和更新本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负责对综合评价信息采集程序中各相关事务所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上报中注协。
第十八条 中注协根据地方注协上报信息,对自愿参加百家排名的事务所,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及得分标准进行计算,形成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信息。
第十九条 中注协在履行报批程序后,对外发布《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公示稿)》,为期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中注协负责受理公示相关信息的投诉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后,结合公示期内各方反馈意见,形成《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在履行报批程序后,对外正式发布。
第二十一条 中注协注册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在综合评价排名工作中出现的投诉举报及严重争议等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在开展综合评价排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中注协根据综合评价信息采集程序的数据,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评价得分,将自愿参加百家排名的事务所,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并同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年度业务收入总额及分部信息。
(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业务收入。
(三)注册会计师数量。
(四)执业超过 5 年且年龄在 60 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五)分所数量。
(六)信息技术人员数量。指事务所中具有信息系统审计师(CISA)、IT 审计师(ITA)、中国信息安全专业认证(CISP)、信息系统安全专业认证(CISSP)、思科网络专家(CCIE)、软件工程造价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数量。
(七)事务所所在的同一国际会计网络或国际会计联盟的成员情况。
(八)为事务所提供年度报表审计服务的机构。
(九)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内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十)专业贡献度(在促进某领域业务标准建设、推动某领域发展等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比如:承担财政部、中注协相关课题、专业标准的研究起草工作和考试专项工作,担任财政部、中注协或省级注协专门(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
(十一)事务所获得省级以上党团组织表彰情况。
(十二)事务所省级以上“两代表一委员”情况。上述信息以上年度 12 月 31 日为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注协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5 月 16 日起施行。《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会协〔2021〕2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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