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函[2020]48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386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386号建议的答复
财金函[2020]48号 20020-09-08
黄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精准施策保障实体经济平稳运行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积极的财政政策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加积极有为的要求,加大财政政策实施力度,支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一是将赤字率提高至3.6%以上,新增财政赤字1万亿元,全部安排给地方,用于支持地方落实“六保”任务;二是发行抗疫特别国债1万亿元,全部安排给地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抗疫相关支出;三是安排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3.75万亿元,比去年增加1.6万亿元,有效支持补短板、惠民生、促消费、扩内需。下一步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政策的组织落实工作,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和监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有关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二、关于加大财政贴息力度,创设基金的建议
中央财政积极筹划,多措并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融资。目前,中央财政已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融资。考虑到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支持力度已较大,建议有关企业可充分利用相关政策加快发展和进行融资。
三、关于稳岗补贴的建议
新冠疫情以来,财政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一是将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要求由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全国平均3.8%)放宽至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二是将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企业稳岗返还标准由企业及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升至最高100%;三是适当放宽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稳岗工作。
四、关于中小企业各项税费、社保、医保等免征标准及加大出口退税力度
(一)关于税费免征及出口退税力度。一是今年以来,财政部协调有关部门出台了一揽子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如减免小规模人增值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允许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到明年缴纳等;二是提高出口退税率,除“两高一资”外所有未足额退税的出口产品均实现足额退税,即退税率提高至名义税率。
(二)关于社保、医保等免征标准。为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稳定发展,我部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指导地方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工作。一是从2020年2月至12月底免征全国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从2020年2月至6月底对湖北省以外各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政策;2020年2月至6月底免征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二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是各省份2020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正常调整;四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五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六是自2020年2月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中长期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下一步,财政部将配合相关部门切实落实好相关税费、社保、医保惠企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五、关于中小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由财政按新增贷款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受益范围主要是地方企业,从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角度,宜由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代表所提建议对于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具有积极意义,因此,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考虑财政资金的公共性方向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研究建立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六、关于不良贷款、税前扣除、税赋承担等税务政策
(一)关于税收政策与核销政策相配套问题。一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我们在相关税收政策中明确,金融企业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凡经过确认属于真实损失的,都允许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但未经确认的呆账损失则不允许税前扣除;二是考虑金融行业的特殊性,现行政策允许金融企业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准备金,并允许提取的准备金在税前扣除,同时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在按规定风险分类后,对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分别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计提的专项贷款损失准备金,也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即金融企业贷款无论是否实际发生损失,首先可按规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或专项准备金在税前扣除。这项优惠政策就是为了帮助金融企业防范贷款损失风险,允许金融企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相当于在税收政策上对尚未发生的贷款损失提前给予了扣除,与一般企业计提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的政策相比,这项政策的优惠力度更大,建议暂时维持现有政策格局;三是贷款损失核销是指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财务会计与税收所遵循原则不同。从国际上看,金融企业核销的贷款损失可以税前扣除的并非全部,都是符合税收政策、在一定范围内的,主要是由于财务制度与税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前提和遵循原则不同,呆账核销的财务和税前扣除政策客观上会存在一定差异。从财务制度看,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谨慎性”原则,允许已发生和或有呆账损失核销;从税法规定看,是为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结构优化,遵循“真实损失”原则,以维护国家经济利益,防止人为操作利润,避免道德风险和堵塞征管漏洞。
从我们国家的制度设计看,目前采取的是准备金法为主的做法,即银行贷款无论是否实际发生损失,都可以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相当于在税收政策上对尚未发生的贷款损失提前给予了扣除,具有计提的基数宽、计提比例高的特点。同时,对其真实发生的超过准备金的损失部分,仍然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因此,现行税务处理与财务规定的差异只是扣除时间差异,并不影响扣除本身。
(二)关于抵债资产处置税费问题。以物抵债是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一种有效手段,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以物抵债资产价值低于原债权价值,在该种情况下,银行机构在该事项中并未取得盈利,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如果以物抵债资产价值高于债权价值,且高于部分不退还原债务人,则银行机构因该事项取得的盈利,应照章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此外,若以物抵债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取得时以物抵债资产价值一致,则处置时作为处置收入的对应成本扣除,只有处置收入高于以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盈利部分才计征企业所得税。
七、关于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2017年,我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等文件已对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作出了分步实施的安排,即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非上市中小银行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对于首批实施的企业,非上市中小银行的实施时间推迟了3年,这一安排充分考虑了我国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中小银行等做好新准则实施准备预留了时间。据我们了解,目前中小银行已经在陆续开展业务流程梳理、会计核算和内控制度修订、信息系统改造等各项新准则实施准备工作。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境外金融机构在华投资规模不断提升,更多先进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在此背景下,包括中小银行在内的金融企业全面实施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有利于我国金融行业对标国际,提升金融企业财务信息透明度和国际认可度。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3225
财政部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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