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7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7号 2020-12-30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同时,就有关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单项标准中所称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是指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直接负责运输工具经营管理,从事水运、航空、公路跨境物流运输业务或者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物流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应当同时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以及与其经营业务相对应的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
三、已经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请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对照应适用的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和规范改进。
自2021年9月1日起,海关将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海关认证企业开展重新认证。
本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水运物流运输企业)
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水运物流运输企业)
3.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航空物流运输企业)
4.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航空物流运输企业)
5.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公路物流运输企业)
6.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公路物流运输企业)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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