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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2020年财务报销办法(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

财务报销办法(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财务报销办法

(2014年4月22日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理事长会议通过,2020年5月8日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会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财务管理,便利研究会工作人员办理财务报销,根据财政部和常委会办公厅财务管理规定,结合研究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秘书处是研究会财务管理部门,履行财务报销职责。

  第三条 经费开支依据常委会办公厅核准的研究会年度预算,按照《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经费管理办法》审批。

  第四条 借用支票、现金,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公务活动支出,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款等方式支付。

  (二)借用现金,应当填写《借款单》。

  (三)借用转账支票,应当填写《转账支票领用单》。出纳应当办理支票借用登记手续。在发出支票前,应当填写收款单位、时间、金额、支票用途、密码、信息码和印签等。

  (四)银行汇款,应当提供公务活动经费支出审批件,提供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联系人及电话号码等。

  (五)领取外币,应当提供出访国家的邀请函和办公厅外事局批准的出国考察任务件,经秘书长批准后,填写《借款单》。

  每次公务活动完成后,两周内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取得原始发票的,可在规定的报销期限内书面告知财务,以便延长报销期限。

  第五条 报销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一)差旅费的报销,应当提供经秘书长批准的《研究会人员国内出差审批表》、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等批件,并提供出差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发票等报销凭证,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财务人员审核后,经秘书长审批后办理报销。

  (二)会议费的报销,应当提供经研究会会长批准的会议请示批件,提供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和费用明细单,并附《会议经费预算审批表》、参会人员名单、《研究会会议用餐审批单》,经秘书长审批后办理报销。

  参加会议的专家交通费,应当填写《参加会议交通补贴审批表》凭证,经秘书长审批后办理报销。

  (三)政府采购的报销,应当提供经秘书长批准的政府采购请示件、机关采购中心《成交通知书》和采购人(服务中心、信息中心等)与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等凭证,提供供货单位开具的发票和费用明细单,发票上加盖“国有资产验讫”专用章和“入库单”章等。

  (四)购买办公用品的报销,应当提供经秘书长批准的采购物品请示件,提供供货单位开具的发票和费用明细单,并填写《费用报销审批表》,经秘书长审批后办理报销。

  (五)市内交通费的报销,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1.局级人员出租车费的报销,应当提供出租车专用发票,填写《局级干部报销出租车票审批表》、并经秘书长审批后办理报销。

  2.因公外出开会等驾驶私家车发生的过路过桥和停车费的报销,应当提供过路过桥和停车费发票,并提供由秘书长签字的会议通知,并填制《费用报销审批表》,经秘书长审批后办理报销。

  (六)公务接待费的报销,应当提供《公务接待审批表》,经秘书长审批后办理报销。

  (七)外事招待费的报销,应当提供接待来访代表团的批件,来访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发票等报销凭证,并填写《费用报销审批表》,经秘书长审批后办理报销。

  (八)出国费及外币的报销,应当提供出访国家的邀请函和办公厅外事局的出国考察任务批件,提供由研究会承担的国际旅费、住宿费、城市交通费发票等报销凭证,并填写《出国团(组)用汇核销表》,经秘书长审批后办理报销。

  上述报销,报销凭证应当真实、合法,记载准确、完整,经办人应当签字。

  第六条 办理报销的会计人员,应当根据财务报销规定进行审核:

  (一)报销经费是否在年度经费预算内,是否符合开支规定,是否按照《研究会经费管理办法》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二)审核原始凭证的名称(如发票、收据、车船票据等)、填制凭证的日期及编号(用支票结算的还应填写支票号码)、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项目内容和实物名称(包括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填制人员签字等是否齐全准确。

  (三)应当着重对原始票据进行审核,避免出现过期票据或与实际支出项目不符的票据。

  1.原始凭证不能随意涂改,凡有涂改痕迹的票据,需由经办人更换收据(发票)或在更改处加盖填制单位财务专用章;

  2.一单多联的原始凭证应当复写,不是复写的不予报销;

  3.发票填写的内容(物品名称或服务项目)、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不全或有差错,大小写不符,无抬头或抬头不正确,公章不清或发票上无税务监制章的,应当重新填写或更换。

  第七条 原始凭证不完整,应当更正。因客观原因不能退回更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始发票未填写抬头和日期的,由经办人在原始发票背面说明。

  (二)原始发票无品名或品名含糊不清以及无数量、单价的,经办人可附加注明。数量多、品名杂的,应当列出清单,所付清单合计金额,应当与原始凭证金额相符。

  (三)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不符又不能退回更正的,财务按小额付款,并在票据右上角注明实报金额,表示审核后的实际状况。

  (四)发票(收据)的复印件不能作为报销依据。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取得原始凭证的,经手人应当写出情况说明,并在发票(收据)的复印件上加盖填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经秘书长审批后报销。

  第八条 出纳应当根据会计审核的凭证进行复核无误后支付,并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日记账。

  第九条 会计和出纳应当定期对账:

  (一)出纳应当每日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会计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如账款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报秘书长。

  (二)会计与出纳每月核对一次银行账户存款,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报秘书长。

  第十条 财务报账时间如下:

  (一)每个工作日办理各项报销业务。

  (二)每年12月20日至31日为年终结账时间,该时间不再办理报销。如有未报销事项,可在第二年1月15日前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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