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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2020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2020-01-2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

  1、《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取得境外所得,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对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稿酬所得来源于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负担】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1、几个概念

  1)许可=中国居民个人许可他人。2)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他人在境外使用特许权。3)取得的所得=因许可特许权取得所得。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

  1、在中国境外从事=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从事。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1)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

  2)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租赁财产。

  3)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租赁财产而所付金额。】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包括:

  1)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中国税收居民个人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

  2)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中国税收居民个人转让持有的对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

  3)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3、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既然“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则实质上转让的是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根据不动产所在国有优先征税权原则,属于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注意:前提限制条件是,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内。】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偶然所得的支付方和负担方均为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此处也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看来,以后还有补充更新的可能。】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境内外的综合所得,应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三个要点

  1、境内外的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2、境外的经营所得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3、但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

  1、只有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境内外要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2、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三、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1、抵免限额如何计算。2、分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等三类所得,分别计算其抵免限额。】

  (一)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分国计算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

  (二)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分国计算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

  (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

  1、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分国计算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

  2、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的计算不需要用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占比进行分配。】

  (四)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

  四、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以下情形: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1、《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2、以下情形不可抵免。】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思考如何确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纳税人来证明自己不是错缴或错征,还是税务机关证明这是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二)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1、协定以及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肯定不能抵免。2、得学习下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1、只限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2、所以,个人所得税利息、滞纳金或罚款,不得抵免。】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思考,如何确定这里的“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必须是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不能是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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