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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税收筹划综合税筹集团内部交易行为筹划妙法

  目前企业集团规模越来越大,一个集团下面往往有很多子公司或分公司等。集团公司内部交易行为,从整个企业集团来看,不会产生交易的现金流入;因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含子公司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交易活动按《征管法》的要求应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进行定价,按税法规定进行征税,因此集团独立法人之间的交易有时会造成整个集团的税款流出。如果企业集团能配备熟悉税法的纳税筹划人员,显然将有效控制内部交易的税负,节约企业的税款的现金流出。笔者在此仅就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两种常见方式(货币资金、旧设备)来介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筹划方法。

  集团内部货币资金转移的筹划
  因企业间的资金充裕度各不相同,在一个集团内部,可能会出现不同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问题。集团内部企业间资金借贷会有如下的涉税问题:

  对借入方而言:一、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0]84号);二、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国税发[1994]132号)。同时,在确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时,作为参照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也同样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国税函[2003]1114号)。

  对借出方而言:一、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令[2005]13号第四十六条);二、借出方还需就利息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国税函[2001]1007号第一条)。

  在企业资金借贷中,常用的纳税筹划方法有:预付账款法、银行中介法等,下面举例说明。

  例:吉祥公司与如意公司是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两个子公司,吉祥公司是如意公司的产品供应方。吉祥公司现因原材料涨价,材料采购的资金紧张,需临时向关联方如意公司借款10000万元作为临时周转资金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为8%,银行贷款利率为6%,期限为一年,吉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按正常的借款方式,其税负分析:吉祥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可列支金额为30万元(1000×50%×6%)。如意公司缴纳营业税及附加44万元(10000×8%×5.5%)。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为756万元(10000×8%-44)。综合考虑吉祥与如意公司双方企业所得税流出为240万元[(756-30)×33%].如不考虑其他税费,吉祥与如意公司的总税负为284万元(240+44)。

  方案一:预付账款法。吉祥公司是如意公司的产品供应方,将借款合同改为产品购销合同,注明是预付货款。要注意的是购销合同必须有真实的购销业务,否则就是弄虚作假行为,会因此受到税务局的稽查发生纳税风险。税负分析:预收款不存在税收问题,税负为0万元。

  方案二:银行作为中介,银行贷出利率为8%,如意公司收取7%.税负分析:吉祥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可列支金额为800万元(10000×8%)。如意公司缴纳营业税及附加39万元(10000×7%×5.5%)。企业所得税税前收入为661万元(10000×7%-39)。综合考虑双方的企业所得税流出为45.87万元[(800-661)×33%].考虑支付银行100万元的差价后,吉祥与如意公司的总费用负担为93.13万元(100+39-45.87)。

  纳税筹划效果分析:作预付款或现金投资税负为0万元,银行为中介总费用负担为93.13万元,直接借贷总税负为284万元。

  固定资产的转移的筹划
  企业间的固定资产转移,常见的有设备租赁等行为。设备的租赁会产生租金,会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问题。站在纳税筹划的角度,如果采用账面净值出售的方式,则不会有税收负担。依据:《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条件为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例:吉祥公司与如意公司是关联方企业。吉祥公司出租10台大型机械给如意公司,按市场价应收租金1000万元/年。按出租分析双方的税负有:吉祥公司的营业税及附加为55万元/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收入为945万元(1000-55)。如意公司企业所得税前可列支金额为1000万元。吉祥公司与如意公司双方的企业所得税节税额为18.15万元[(1000-945)×33%],双方税负和为36.85万元(55-18.15)。筹划方案: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外售,应缴纳增值税为0万元。因转让不存在转让收益,亦不存在企业所得税问题。纳税筹划效果分析:年节税36.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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