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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税收筹划综合税筹律师事务所的税负率分析及合理避税措施

某律师事务所因年终分红,有涉及税务方面的一些问题向我咨询。该律师事务所为合伙企业,除增值税外,尚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同时,应根据员工工资薪金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季度及年度,应根据合伙人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根据该企业的情况,老云认为,该企业使用3%增值税征收率,同时应根据增值税纳税额计算缴纳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2%地方教育附加,以上四个税(费)种综合在一起,就是3.36%。另外,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无需缴纳印花税。所以,该企业的以上4个税种的综合税负率为3.36%。

另外,该事务所支付工资给员工(合伙人除外),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部分税负由领取工资的员工个人负担,故不应纳入企业税负率计算范围。

该企业季度及年度根据合伙人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税目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由于该项个人所得税是根据经营所得计算,且税率适用无法预先确定,故无法参与计算企业的实际综合税负率。本例中,若该律师事务所年度服务收入约为300万元,日常固定成本约为100万元,律师办案开支约为160万元,则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8.74万元,各项附加1.05万元,税前毛利为30.21万元,所得税为9.10万元,则该事务所的综合税负率为6.29%。

因律师事务所经营项目单一,费用开支有限,故实际的税负率比较高。关于律师事务所的合理避税措施,只能结合业务实际进行有限规划。比如,事务所各律师私车公用,可由车主与事务所签订租车协议,由事务所支付一定租金并报销用车费用,这样,车辆相关费用即可合法入账,冲抵事务所费用。若该部分费用不入账,则一方面事务所占了员工的便宜,而自身虚盈较多,另一方面个人以其收入补贴事务所交通费用,个人吃亏。其它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措施,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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