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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在商业企业销售环节中的应用


  一、利用临界点技术进行筹划

  税收临界点是指税法中规定的一些标准,包括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营业额)或应纳税所得额或费用支出超过一定标准时,就应该依法纳税或按更高的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的税负大幅度上升;有时却相反,纳税人可以享受优惠,降低税负。由此产生了税务筹划的特定方法——纳税临界点筹划法。寻找和利用好这些“临界点”对于企业合理合法地节约税收支出,进而促进自身快速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商业企业的混合销售业务中,就可采用此种技术进行筹划。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是指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而非应税劳务不到50%。

  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中的一种税。征收哪种税取决于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在总的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利用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的增值率,进行纳税筹划。

  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的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来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的计算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而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税是以全部收入作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一般来说,对于增值率高的企业,适于做营业税纳税人;反之,则选择做增值税纳税人。

  在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实际增值率低于理论增值率时,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增值税纳税人;当实际增值率高于理论增值率时,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高于营业税纳税人。

  例:某建筑材料商店销售建材并负责安装,2006年3月取得总收人为1500万元,购进材料为1000万元,建材适用税率为17%,建筑安装营业税率为3%,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购销材料均为含税价。

  理论增值率=20.65%

  实际增值率=(1500-1000)/1500=33.33%>20.65%

  若交纳增值税=(1500/1.17-1000/1.17)×17%=72.64(万元)

  若交纳营业税=1500×3%=45(万元)

  交纳营业税可以节省税款=72.64-45=27.64(万元)

  也就是说,在混合销售行为中,如果主业税负较重,可以努力使混合销售行为中的另一项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达到50%以上,来获得筹划的空间。

  二、利用分立技术进行筹划

  分立技术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实现节税效益最大化的节税技术。利用分立技术,增加所得、财产的纳税主体,一方面可以发挥专业分工优势;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开展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零售企业的配送物流服务,从流转税的角度,可以分解为:货物仓储、分拣、运输、搬运、装卸等服务。按现行流转税政策,均属于营业税税种的课税范围。按税目划分,则涉及“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两个税目。其中货物运输和装卸搬运适用交通运输业税目,法定税率为3%,仓储属于服务业税目,法定税率为5%.适用不同税率的前提条件是要分开核算。

  大多数零售企业的配送中心没有取得《公路货运许可证》,不能在地税局登记“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目,因而不能办理“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不能领购货运发票。实践中,多数零售企业是外包(委托其他货运公司运输)或者办理车辆的《营运许可证》,自行完成配送业务。收取的配送费则全部按“其他服务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并开具“其他服务收入发票”,供应商不能抵扣增值税。

  根据税收的相关政策,如果将零售企业的配送业务分开核算,将配送中心独立为法人企业,其经营范围为对外承揽运输业务,即将原来的价款分解为商品货款及运输费两部分,在交易时与客户同时签订两份合同,其中的运输装卸收入可以获得3%的低税率,同时供应商还可获得“运费”7%的增值税抵扣,这样就可合理降低税负。由于该筹划能够降低整个商品供应链的税收成本,因而能提高本企业的商品价格竞争力。

  筹划独立核算配送中心业务收支时还应当注意操作成本,包括办理证照、单独核算等增加的人力成本,配送业务耗用材料和水电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损失等。

  三、利用税率差异技术进行筹划

  税率差异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纳税筹划技术。与按高税率缴纳税收相比,按低税率少缴纳的税收就是节减的税收。税率差异技术是一种绝对节税的方法,由于税率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因此具有相对的确定性。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兼营非应税劳务。也就是说,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兼营业务的纳税原则是,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即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提供非应税劳务获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此时,可利用税率差异技术对兼营业务进行筹划。

  例:某商业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3月份共实现销售收入120万元(含税),同时又经营风味小吃实现营业收入10万元,相应的货物购货成本为70万元(含税)。假设除购货可以抵扣增值税外,无其他可以抵扣的项目,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

  1.未分别核算:

  当期应纳增值税=(120/1.17+10)×17%-70/1.17×17%=8.97(万元)

  2.分别核算:

  当期应纳增值税=120/1.17×17%-70/1.17×17%=7.27(万元)

  当期应纳营业税=10×5%=0.5(万元)

  当期合计应纳税=7.27+0.5=7.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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