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全方位筹划
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筹划,对于从事高科技研究、发明创造等人来讲意义重大。因此,应从长远考虑,全方位进行筹划。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在这方面的税收筹划对于从事高科技研究、发明创造等人来讲,意义非常重大。
案例某科研人员发明了一种新技术,该技术获得了国家专利,专利权属个人拥有。如果单纯将其转让,可获转让收入80万元;如果将该专利折合股份投资,让其拥有相同价款的股权,当年可获取股息收入8万元。试问该科研人员应采取哪种方式?
分析方案一:将专利单纯转让首先,按照营业税的有关法规规定,转让专利权属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应纳营业税额为:80×5%=4(万元)。因此,缴纳营业税后,该人实际所得为:80-4=76(万元)。 依营业税应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因其数额小,在此忽略不计。 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专利使用权属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该人一次收入已超过4000元,应减除20%的费用,所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76×(1-20%)×20%=12.16(万元)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所得为:76-12.16=63.84(万元)将两税合计,该人缴纳了16.16万元(4+12.16)的税,实际所得为63.84万元。
方案二:将专利折合成股份,拥有股权首先,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科研人员将专利折合成股份投资,且拥有公司股权,该股权所实现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存在风险,属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免缴营业税。因此,该科研人员不用负担4万元的营业税。 其次,由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拥有股权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20%=1.6(万元) 税后所得为:8-1.6=6.4(万元) 通过专利投资,当年仅需负担1.6万元的税款。如果每年都可以获取股息收入8万元,那么经营10年,就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而且还可得到80万元的股份。 两种方案利弊很明显。方案一,没有什么风险,缴税之后,就可以实实在在地拥有个人所得。但它是一次性收入,税负太重,而且收入是固定的,没有升值的希望。 方案二虽然缴税少,而且有升值的可能,但风险也大,是不确定的。如果希望这项专利能在相当长时间内带来收益,或者是该科研人员想换一个工作环境,以追求个人价值最大化,还是选择投资经营为好。 在这里,投资经营有两种:一种是合伙经营,一方提供专利技术,另一方提供资金,建立股份制企业。只要双方事先约定好专利权占企业股份的比重,那么就可从根据各自占有企业股份的数量分配利润。如案例中的方案二,专利权折股80万元,那么这80万元将在经营期内,分摊到产品成本中,通过产品销售收回。那么,对该科研人员来讲,仅需要负担投资分红所负的税收额,而股票在没转让之前,不需要负担税收。这样,还可以得到企业利润或资本金配股所带来的收入。这里所需负担的税收是有限的。所以,通过专利既取得专利收入又取得经营收入,与单纯的专利转让相比税收负担较轻。 另一种是个人投资建厂经营。这种方式是通过建厂投资后,从销售产品中取得收入。由于新建企业大多数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而且专利权并没有转让,所以,在取得的收入中不必单独为专利支付税收。因此,在税收负担上所要负担的仅仅是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工薪税等。将收入与税收负担相比,必然优于单纯的专利转让收入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除此以外,应当注意,专利权应是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 综上所述,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收筹划应从长远考虑,全方位地进行筹划。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
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筹划,对于从事高科技研究、发明创造等人来讲意义重大。因此,应从长远考虑,全方位进行筹划。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在这方面的税收筹划对于从事高科技研究、发明创造等人来讲,意义非常重大。
案例某科研人员发明了一种新技术,该技术获得了国家专利,专利权属个人拥有。如果单纯将其转让,可获转让收入80万元;如果将该专利折合股份投资,让其拥有相同价款的股权,当年可获取股息收入8万元。试问该科研人员应采取哪种方式?
分析方案一:将专利单纯转让首先,按照营业税的有关法规规定,转让专利权属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应纳营业税额为:80×5%=4(万元)。因此,缴纳营业税后,该人实际所得为:80-4=76(万元)。 依营业税应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因其数额小,在此忽略不计。 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专利使用权属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该人一次收入已超过4000元,应减除20%的费用,所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76×(1-20%)×20%=12.16(万元)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所得为:76-12.16=63.84(万元)将两税合计,该人缴纳了16.16万元(4+12.16)的税,实际所得为63.84万元。
方案二:将专利折合成股份,拥有股权首先,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科研人员将专利折合成股份投资,且拥有公司股权,该股权所实现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存在风险,属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免缴营业税。因此,该科研人员不用负担4万元的营业税。 其次,由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拥有股权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20%=1.6(万元) 税后所得为:8-1.6=6.4(万元) 通过专利投资,当年仅需负担1.6万元的税款。如果每年都可以获取股息收入8万元,那么经营10年,就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而且还可得到80万元的股份。 两种方案利弊很明显。方案一,没有什么风险,缴税之后,就可以实实在在地拥有个人所得。但它是一次性收入,税负太重,而且收入是固定的,没有升值的希望。 方案二虽然缴税少,而且有升值的可能,但风险也大,是不确定的。如果希望这项专利能在相当长时间内带来收益,或者是该科研人员想换一个工作环境,以追求个人价值最大化,还是选择投资经营为好。 在这里,投资经营有两种:一种是合伙经营,一方提供专利技术,另一方提供资金,建立股份制企业。只要双方事先约定好专利权占企业股份的比重,那么就可从根据各自占有企业股份的数量分配利润。如案例中的方案二,专利权折股80万元,那么这80万元将在经营期内,分摊到产品成本中,通过产品销售收回。那么,对该科研人员来讲,仅需要负担投资分红所负的税收额,而股票在没转让之前,不需要负担税收。这样,还可以得到企业利润或资本金配股所带来的收入。这里所需负担的税收是有限的。所以,通过专利既取得专利收入又取得经营收入,与单纯的专利转让相比税收负担较轻。 另一种是个人投资建厂经营。这种方式是通过建厂投资后,从销售产品中取得收入。由于新建企业大多数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而且专利权并没有转让,所以,在取得的收入中不必单独为专利支付税收。因此,在税收负担上所要负担的仅仅是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工薪税等。将收入与税收负担相比,必然优于单纯的专利转让收入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除此以外,应当注意,专利权应是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 综上所述,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收筹划应从长远考虑,全方位地进行筹划。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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