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促销行为的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
一、相关税收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居民企业适用25%税率。
(二) 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二、案例
某市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假定商品的进销差率为40%,消费者的消费支付额均为100元,试分析和比较几种常见的商场促销方式下企业的实际利益。(适用企业所得税25%,所有的销售收入等均为增值税含税金额,适用7%城市维护建设税及3%的教育费附加)
(一)打折
假设商场实行“8折”促销,消费者支付100元,可买走原价125元的商品。计算商场应交的增值税,城建教附,所得税及税后利润。
(二)送赠
假设商场实行“买100送20(实物)”促销,则计算商场应交的增值税,城建教附,所得税及税后利润。
(三)捆绑销售
假设商场将20元商品与100元的商品实行捆绑销售来促销,即顾客现在只花100元可以买到原价值120元的商品,计算商场应交的增值税,城建教附,所得税及税后利润。
(四)返现
假设商场“买100返20(现金)”,计算商场应交的增值税,城建教附,所得税及税后利润。
(五)折扣方式
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可按折扣后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另外开发票,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能扣减折扣额。会计处理:税法上“折扣销售”在会计上称为“商业折扣”,并不影响销售收入的计量。若开在同一发票上,则按定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余额进行征税。如果不在同一发票上,则按全额征收增值税。
(六)赠送方式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外购,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处理,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并计征增值税。在该案例赠送方式中,企业将20元的商品赠送给消费者,属于将购买的产品赠送他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赠送的商品要按规定计征增值税。会计处理:企业采取有买有送行为,实际为让利行为,所以正常销售商品和赠送商品应该单独区分入帐,便于会计核算和征收税款,并且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七)捆绑销售
会计处理:企业多采用赠送购物券方式完成捆绑销售,即消费者一次性购买商品满100元送20元购物券,零头不可累计使用,而且现金券只可在促销期间使用。即“加量不加价”方式,与上面的“买赠”相比,因不涉及赠送,既可以避免视同销售征税,又避免了代付个人所得税。
(八)返现方式
会计处理:这种“满送”促销行为,是在达到一定金额后返送现金,因为并不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会计处理不能视为商业折扣,并且返还的现金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1)增值税=100÷(1+17%)×17%-(100×60%)÷(1+17%)×17%=14.53-8.72=5.81(元)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81×(7%+3%)=0.58(元)
(3)所得税={100÷(1+17%)-(100×60%)÷(1+17%)-0.58}×25%=33.61×25%=8.4(元)
(4)税后利润=33.61-8.4-20=5.21(元)
同样,商场返还的20元现金需扣缴个人所得税5元,否则须自行承担,这样实际的收益为:5.21-5=0.21元。
借:库存现金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
返送现金时
借:营业费用 20
贷:库存现金 20
根据以上分析,假设进销差率为1-X,那么上例的60%就被替换成了X。经过计算,折扣方式下,税后利润为56.28-72.8X。赠送方式下,税后利润为42.56-67.56X。捆绑销售方式下,税后利润为56.28-67.56X。返现方式下,税后利润为31.3-56.3X。进行两两的税后利润比较:首先,是折扣方式与捆绑销售方式,前者税后利润为56.28-72.8X,后者是56.28-67.56X,在都有56.28时,由于折扣方式扣除72.8>67.56捆绑销售方式,故捆绑销售方式税后利润更大;接着,比较捆绑销售方式与赠送方式,前者税后利润为56.28-67.56X,后者是42.56-67.56X,在都扣除67.56X时,由于捆绑销售方式是56.28>赠送方式是42.56,捆绑销售方式税后利润更大。可以看出,捆绑销售方式明显比折扣和赠送取得更大的税后利润,现假设捆绑销售方式和返现方式税后利润相等,即56.28-67.56X=31.3-56.3X,计算X为2.22,但X应在[0,1]区间内,所以笔者得出结论,捆绑销售方式在所有进销差率情况下都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
在实际中,商业企业不同促销方式的选择,应当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的经营方式特点,除了选择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纳税方案,还应当考虑企业的资金问题,商品的供应问题等,从而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企业的价值最大化的多方面的目标。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
一、相关税收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居民企业适用25%税率。
(二) 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二、案例
某市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假定商品的进销差率为40%,消费者的消费支付额均为100元,试分析和比较几种常见的商场促销方式下企业的实际利益。(适用企业所得税25%,所有的销售收入等均为增值税含税金额,适用7%城市维护建设税及3%的教育费附加)
(一)打折
假设商场实行“8折”促销,消费者支付100元,可买走原价125元的商品。计算商场应交的增值税,城建教附,所得税及税后利润。
(二)送赠
假设商场实行“买100送20(实物)”促销,则计算商场应交的增值税,城建教附,所得税及税后利润。
(三)捆绑销售
假设商场将20元商品与100元的商品实行捆绑销售来促销,即顾客现在只花100元可以买到原价值120元的商品,计算商场应交的增值税,城建教附,所得税及税后利润。
(四)返现
假设商场“买100返20(现金)”,计算商场应交的增值税,城建教附,所得税及税后利润。
(五)折扣方式
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可按折扣后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另外开发票,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能扣减折扣额。会计处理:税法上“折扣销售”在会计上称为“商业折扣”,并不影响销售收入的计量。若开在同一发票上,则按定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余额进行征税。如果不在同一发票上,则按全额征收增值税。
(六)赠送方式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外购,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处理,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并计征增值税。在该案例赠送方式中,企业将20元的商品赠送给消费者,属于将购买的产品赠送他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赠送的商品要按规定计征增值税。会计处理:企业采取有买有送行为,实际为让利行为,所以正常销售商品和赠送商品应该单独区分入帐,便于会计核算和征收税款,并且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七)捆绑销售
会计处理:企业多采用赠送购物券方式完成捆绑销售,即消费者一次性购买商品满100元送20元购物券,零头不可累计使用,而且现金券只可在促销期间使用。即“加量不加价”方式,与上面的“买赠”相比,因不涉及赠送,既可以避免视同销售征税,又避免了代付个人所得税。
(八)返现方式
会计处理:这种“满送”促销行为,是在达到一定金额后返送现金,因为并不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会计处理不能视为商业折扣,并且返还的现金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1)增值税=100÷(1+17%)×17%-(100×60%)÷(1+17%)×17%=14.53-8.72=5.81(元)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81×(7%+3%)=0.58(元)
(3)所得税={100÷(1+17%)-(100×60%)÷(1+17%)-0.58}×25%=33.61×25%=8.4(元)
(4)税后利润=33.61-8.4-20=5.21(元)
同样,商场返还的20元现金需扣缴个人所得税5元,否则须自行承担,这样实际的收益为:5.21-5=0.21元。
借:库存现金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
返送现金时
借:营业费用 20
贷:库存现金 20
根据以上分析,假设进销差率为1-X,那么上例的60%就被替换成了X。经过计算,折扣方式下,税后利润为56.28-72.8X。赠送方式下,税后利润为42.56-67.56X。捆绑销售方式下,税后利润为56.28-67.56X。返现方式下,税后利润为31.3-56.3X。进行两两的税后利润比较:首先,是折扣方式与捆绑销售方式,前者税后利润为56.28-72.8X,后者是56.28-67.56X,在都有56.28时,由于折扣方式扣除72.8>67.56捆绑销售方式,故捆绑销售方式税后利润更大;接着,比较捆绑销售方式与赠送方式,前者税后利润为56.28-67.56X,后者是42.56-67.56X,在都扣除67.56X时,由于捆绑销售方式是56.28>赠送方式是42.56,捆绑销售方式税后利润更大。可以看出,捆绑销售方式明显比折扣和赠送取得更大的税后利润,现假设捆绑销售方式和返现方式税后利润相等,即56.28-67.56X=31.3-56.3X,计算X为2.22,但X应在[0,1]区间内,所以笔者得出结论,捆绑销售方式在所有进销差率情况下都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
在实际中,商业企业不同促销方式的选择,应当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的经营方式特点,除了选择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纳税方案,还应当考虑企业的资金问题,商品的供应问题等,从而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企业的价值最大化的多方面的目标。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
- 上一篇: 企业税务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浅谈
- 下一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全方位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