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五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政策干货】纳税人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案例】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位于株洲市荷塘区的环保企业,是湖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2017年8月成立,经营范围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为主。2018年以来,根据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该公司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污水处理劳务的技术标准,可享受70%的退税比例,该公司产生应交增值税共计七十余万元,该公司已收到增值税退税共计五十余万元,减轻了公司资金压力,为过渡目前的经济不景气提供了极大帮助。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退税的问题(2008-09-10)<安徽财税网>
问:我单位是水泥生产企业,取得有发改委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证书,证书上列明退税产品名称为“3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请问:我单位生产的其它32.5级水泥能否一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您单位生产的其它32.5级产品如果属于退税产品目录所列,则您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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