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先生代开房屋租赁发票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干货】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按月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案例】罗先生因房屋租赁来前台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入总额为8000元,该房屋为住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该张发票金额为8000元,按月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罗先生代开该张发票无需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个人购买商铺及小区住房进行出租,出租所得的出租费是否要纳税?<安徽税务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的规定: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因此,个人出租住房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计算缴纳税款。对出租商铺不应享受上述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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