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某托养中心获增值税免税近八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干货】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株洲某托养中心,是一家主营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的机构。自2020年1月至9月该机构某申报养老服务免税销售额两百余万元,税收上直接减免了近八万元,有效地缓解了机构的资金压力,让其投入更多的资金去改善老人们的设施和生活。长久以来,税务机关政策在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上给予大量支持,只有老有所依,幼有所教,才能营造和谐幸福的社会。
国家对老年服务机构有税收优惠政策吗?(2008-09-11)<安徽财税网>
问:我们街道办事处准备新设几家养老服务机构来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的服务。请问,国家对老年服务机构有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全国老龄委办公室联合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委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第三条(三)规定,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三条规定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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