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
我公司是总公司在福建省设立的一家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适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请问我公司作为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单独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大成方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一条规定,《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福建国税发布的《2017年2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一)》第10问“非独立核算的企业是否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解答中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的规定:“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因此,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属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因此,你公司作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单独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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