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日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议,在全球范围内设定最低企业税率,以防止跨国公司将利润转移至低税或免税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这一提议已纳入OECD发布的全球税改提案,但目前尚未明确计算最低企业税率的依据、门槛税率水平等。
已经“百岁”高龄的国际税收规则,在数字经济迅猛发展所带来的挑战下,正迎来重大调整变革。日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议,在全球范围内设定最低企业税率,以防止跨国公司将利润转移至低税或免税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那么,设定全球最低企业税率可行吗?
独立交易原则是国际税收体系所依赖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原则。自提出以来,该原则一直是确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和关联交易调整几乎唯一的依据,是转让定价理论的基石。按照该原则确定税基及公平合理的利润分配结果,被全世界广泛接受。但是,数字经济及相关商业模式的创新,却造成越来越多交易难以适用独立交易原则的情况,尤其是当交易涉及无形资产、资本时,该原则适用更是面临重重挑战。因此,OECD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税收问题,并将其列为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第一项。
然而,遗憾的是,BEPS第一项计划并没有提出解决数字经济引发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的具体对策。在此情况下,包括法国、英国等在内的多个国家不愿继续等待,纷纷开始“单独行动”,出台对数字经济征税的相关举措。这些举措由于各自的出发点不同、标准不一,因而呈现出复杂、单边、不协调的局面。为避免国际税收规则陷入混乱,OECD着手寻求对数字经济征税的多边解决方案,想要在2020年底前,找到既经得起技术评估、又能确保公平的长期解决方案。设定全球企业最低税率,正是在此背景下提出的一个设想。
2019年1月,OECD在《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的政策说明文档》中,同意就征税权修改利润分配及联结度规则,并就BEPS计划尚未涉及的其他问题提出了建议。4个月后,OECD进一步提出了两大支柱方案——第一支柱方案侧重于征税权划分,主张对数字经济的市场国分配更多征税权;第二支柱方案致力于解决利润转移至低税或免税地逃避税收的问题。两大支柱方案相互补充:第一支柱方案为那些在某国出售了商品或服务,却在该国无实际物理存在的企业,建立了一个如何缴税的税收框架,而倘若该企业通过利润转移逃避税收,则运用第二支柱方案加以解决。解决的关键举措,就是设定全球最低企业税率。
按照全球最低企业税率规则,如果某外国分支机构或受控实体,在经营国的适用税率低于设定的最低税率,则总机构或受控实体的母公司所在国,有权对该收入或一定比例的收入征税;或者,当外国分支机构适用的实际税率低于最低税税率,或转让外国不动产却享受免税待遇时,将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法,在总机构所在国补缴相关税收。
显然,设立全球最低企业税率,将有助于减少利润转移,压缩跨国企业的恶意税收筹划空间。但是,设立全球最低企业税率,并不完全符合“利润要在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的原则,并可能导致双重甚至多重征税。尤其是,当一个跨国集团企业的架构越复杂时,就越有可能出现这个问题。此外,全球最低企业税率要想真正落地实行,还需要解决很多实操中的实际困难,比如实际有效税率的计算、不同国家现行政策的协调和兼容问题等。因而,从可行性上看,设立全球最低企业税率还面临不少的挑战,还有一段路程要走。
根据目前的日程安排,在2020年底前,OECD将发布税改提案的最终报告,届时,各国在数字经济税收问题上,将达成更多共识,而全球最低企业税率是否能真正落地实施,那时可能会更加明朗清晰。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应当把握这段时间的“机遇期”,在加强研究和学习的基础上,真正坚持守法经营、合规经营,在这场国际税收规则大变革的浪潮中,做到“风雨不动安如山”。
(作者:第三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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