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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税务问答深化增值税改革申报案例

  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

  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销售上述应税货物、服务,适用13%税率,应开具13%税率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注:为方便举例说明,在填写案例中只截取了申报表的部分栏次(下同),填写的数据可能存在不完整的情况。

  《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3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5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5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3000+6500=19500(元)

  2.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开具9%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0元,税额18000元;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9000元。

  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企业销售上述应税货物、服务,适用9%税率,应开具9%税率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3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4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3行“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9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4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8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9000+18000=27000(元)

  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注:为方便举例说明,在填写案例中只截取了申报表的部分栏次(下同),填写的数据可能存在不完整的情况。

  2.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发生2019年2月销售的货物退货,开具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400元;销售一批商品,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以下称15号公告),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400+7800=1400(元)

  该企业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报如下所示:

  注:为方便举例说明,在填写案例中只截取了申报表的部分栏次(下同),填写的数据可能存在不完整的情况。

  2.该企业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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